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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公民权利的宪法保障

      建立宪法救济制度
  无救济即无权利,我们应当建立宪法救济制度。笔者认为,在我国建立宪法诉讼制度,以确保公民权利在受侵犯后能够得到救济,主要应把握好以下几点:
  (一)宪法诉讼的途径或依据
  应当在宪法33条中再增设一款,明确规制公民基本权利具有直接的、可以援用的司法效力。确保公民权利在受侵犯后能够通过宪法诉讼得到救济。(17)
  (二)宪法诉讼的机关
  应当另行设置宪法法院,与普通法院平行并列,即在中央设立国家宪法法院,在各省、直辖市、自治区设立地方宪法法院,可在设立普通中院地区设立地方宪法法院派出法庭,直接受理宪法诉讼案件。两级宪法法院对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并受其领导和监督,派出法庭对地方宪法法院负责,不受同级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领导和干预,在人事和财政上应由中央直独立。
  (三)宪法诉讼的管辖和审级
  宪法法院的管辖,比照普通法院应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其审级应实行两审终审制。
  (四)宪法诉讼案件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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