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
宪法救济制度
无救济即无权利,我们应当建立
宪法救济制度。笔者认为,在我国建立
宪法诉讼制度,以确保公民权利在受侵犯后能够得到救济,主要应把握好以下几点:
(一)
宪法诉讼的途径或依据
应当在
宪法第
33条中再增设一款,明确规制公民基本权利具有直接的、可以援用的司法效力。确保公民权利在受侵犯后能够通过
宪法诉讼得到救济。(17)
(二)
宪法诉讼的机关
应当另行设置
宪法法院,与普通法院平行并列,即在中央设立国家
宪法法院,在各省、直辖市、自治区设立地方宪法法院,可在设立普通中院地区设立地方
宪法法院派出法庭,直接受理
宪法诉讼案件。两级
宪法法院对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并受其领导和监督,派出法庭对地方
宪法法院负责,不受同级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领导和干预,在人事和财政上应由中央直独立。
(三)
宪法诉讼的管辖和审级
宪法法院的管辖,比照普通法院应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其审级应实行两审终审制。
(四)
宪法诉讼案件的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