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员驾校内学车撞死教练该如何定性
李旺城
【摘要】2004年12月,北京市顺义区玉马教练场飞天驾校内发生一起意外事故。初学车的女学员甲在练习将车移库贴库,其教练员乙未坐在车上指导而是在车下指导,乙在第一次发现学员挂错挡的错误时,没有给予合理的注意,第二次竟然跑到了车的斜前方,结果甲在练习时忙中出错,将刹车踩成油门,把乙活活挤死在墙边。
【关键词】过失致人死亡 疏忽大意 过错
【全文】
一、基本案情
2004年12月,北京市顺义区玉马教练场飞天驾校内发生一起意外事故。初学车的女学员甲在练习将车移库贴库,其教练员乙未坐在车上指导而是在车下指导,乙在第一次发现学员挂错挡的错误时,没有给予合理的注意,第二次竟然跑到了车的斜前方,结果甲在练习时忙中出错,将刹车踩成油门,把乙活活挤死在墙边。
二、意见分歧
女学员甲的行为该如何定性,有以下三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甲的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我国对交通工具,特别是机动车辆的运行安全要求特别严。不管是学员还是老司机,一旦驾驶就必须尽到足够的注意义务,所以甲应该对自己的错误操作而造成的致人死亡的后果负责, 当然乙未在车上指导也是有过错的。甲有相应的减轻情节,但她不能免责。
第二种意见认为,甲的行为应构成交通肇事罪。在主观上,甲是过失而不是故意。客观上,由于甲驾驶技术不高和错误操作导致致人死亡的后果发生,符合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因此,该案是一起普通的交通肇事案件,对甲应定交通肇事罪。
第三种意见认为,甲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甲不存在《
刑法》第
十五条规定[1]的过失,原因是她对于驾驶学习过程中发生的危险无法充分预见,且对于预见到自己操作行为的危害性并控制危险行为的能力也比较低。 甲在学习过程中出现操作失误,且失误没有得到及时纠正,这样的危险结果的产生是教练乙过失造成的。乙把甲独自留在车上驾驶,就是一种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的表现,另外乙在甲驾驶出现危险的时候采取了错误的措施(跑到车的斜前方),更是一种没有尽到注意义务的表现,所以其过失是导致其死亡结果的直接原因。因此,女学员甲不构成犯罪。
三、评析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