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某案该如何定性
李旺城
【摘要】第一种意见认为应定挪用公款罪。
理由是王属准国家工作人员,在担任顺义支公司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对公司财务随意使用。
第二种意见认为应定挪用资金罪
理由是王受聘于该公司,属受委托、经营、管理国有资产,其行为是暂时使用公司的小金库资金,从积极退赔的表现看具有归还的意图。
【关键词】贪污 挪用
【全文】
一、基本案情
王某某,男,46岁,中共党员、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北京分公司顺义支公司(全民所有制企业2000年10月后转制为股份制企业、以下简称太保顺义支公司)经理。
1、被告人王某某在任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北京分公司顺义支公司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于2001年10月18日,采取虚假列支的手段,用发票以付北京春畅旅行社会议费15万元为由在本公司正式帐列支,将该笔15万元转帐支票交给太保顺义支公司业务员高某某,高于10月19日将该转帐支票通过本人的北京市仁和顺达建材商城的帐户转兑为现金支票,在农行顺义支行城关分理处存入“田某某”(高某某之妻)存折。当日,高某某经手从该存折取出10万元,存入王某某个人设在农行顺义支行城关分理处的存折上,金额为5万元(原折上有10万元)。2001年10月,王某某准备个人购买一辆奥迪A6L18T轿车,同年10月29日,王某某、高某某及太保顺义支公司保险代办员侯某某一起到北京亚之杰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交购车款,高某某经手在农行丰台支行花乡分理处用王某某存折转存亚之杰出纳员“李某”存折11万元,同时支取剩余4万元现金用于支付该车购置税、中介费等。
2、被告人王某某为个人购买轿车,于2001年10月26日让北京市腾丰禽类加工厂副厂长仇某某从该厂拿来一张空白转帐支票,(太保顺义支公司“小金库”)王自己填写金额人民币24万元,并通过高某某 以“高某某”名转存在顺义区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营业部。2001年10月29日,王某某、高某某、侯某某一起到北京亚之杰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高某某经手将该存折在丰台区花乡农村信用合作社樊家村分社以北京亚之杰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出纳员“沙某某”名转存,该24万元被王某某用于购买一辆奥迪A6L18T轿车。
3、被告人王某某还于2002年1月28日用北京市腾丰禽类加工厂帐户转帐支票支出人民币9万元,入到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并同其个人的人民币11万元一起,分别以“赵某某” (王某某之妻)、“杨某某”(王某某岳母)名义购买“安居理财综合保险”,金额为人民币各1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