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广告牌引发的楼下与楼上相邻纠纷

  2005年2月28日,二审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二审法院认为,张门与吕家系楼上下相邻关系,理应和睦相处。原判认为张门制作的广告牌对吕家的生活、休息有一定的影响,判令张门将广告牌改制成依附于阳台外墙平面式广告牌并无不当。张门辩称的不影响吕家的生活休息的理由不成立。张门提出的吕家在阳台上违章搭建的小屋应予拆除的上诉理由,因一审中张门未就此问题提起反诉,故不属二审受理范畴,张门可另案起诉。2005年3月29日,二审法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四、专有和共用部分 分界限如何确定
  现代生活中,一幢建筑物为多人所有或使用已经非常普遍。不同的业主就其购买的楼房享有单独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然楼房是毗连在一起的建筑物,建筑物中哪些是自己的,哪些是共用的,专有部分和共用部分的界限如何确定,一时难以分清,却又有分清之必要。
  一般认为,建筑物的专有部分是指与其它专有部分或公用部分以墙壁、天花板、地板相间隔而形成的一定空间部分。关于专有部分的范围,主要有五种学说:壁心说(达到墙、柱、天花板、地板等境界部分厚度的中心线);空间说(限于由墙壁、地板、天花板所围成的空间部分);最后粉刷表层说;壁心与最后粉刷表层结合说;双重说(即墙壁既有专有财产又有共有财产之双重性)。除专有部分以外的建筑物其他部分及不属于专有部分的附属物则是建筑物的共有部分。如楼梯,共用出入口,屋顶等等。1990年1月1日实施的建设部《城市异产毗连房屋管理规定》第六条“所有人和使用人对共有、共用的门厅、阳台、屋面、楼道、厨房、厕所以及院路、上下水设施等,应共同合理使用并承担相应的义务;除另有约定外,任何一方不得多占、独占”。正在审议的我国物权法草案规定:区分所有建筑物周围、上下外墙面、楼顶平台及防空避难室等非依法令规定并经区分所有权人会议决议、区分所有权人或专有部分占有人,不得变更其构造、颜色、使用目的及设置广告物。
  可见,建筑物外墙、楼顶不属于专有部分。非经全体区分所有权人同意,任何人不得随意占有、使用、收益或处分。物权法还未能出台,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理论上还存在分歧,故实践中对楼顶、外墙壁的使用存在争议也在所难免。原告看法“屋檐以上归自己,屋檐以下对方想怎么办就怎么办”有失偏颇。建筑物外墙、楼顶不能以屋檐或楼板来断然分开,若无特别的约定,当属公共部分。被告在公共外墙壁上擅自作广告牌不妥,原告擅自在公共楼顶上搭建小屋亦不妥。吕家楼顶上搭建小屋,因张门未反诉,故本案未做处理。本案中,张门在自家及公用外墙壁上制作的较大体积的广告牌,未经楼上住宅户同意,后被法院认定该广告牌对原告相邻权构成侵犯而判决更改制作,将广告牌改制成依附于该阳台外墙平面式广告牌,若超出应征得原告许可。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