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为何简约,何为简约——我看《简约法律的力量》[1]
刘星
【全文】
在今天法律世界中,存在一个人们熟视无睹的现象:不断增加法律规定、细化法律内容。以中国程序法制建设为例。1990年代以来,中国对相关的
民事诉讼法和
刑事诉讼法倾注了极大的精力和努力,我们在刷新、修订了这些诉讼法的时候,还不断推出最高法院的微观解释和微观规定,直到今天都是如此。如果非要预言的话,那么,可以认为在未来的相当一段时期甚至更长的时间里我们还会而且必将看到类似这种程序法制作的中国法律生产。我们当然可以认为这是转型期中国法制建设只能面对的现实,越是转型时期越是可以发觉这是自然而然的,因为,在转型时期出现的问题矛盾肯定使人目不暇接。但是,不仅中国法制建设是这样的,而且号称法制颇为发达的并且并未处于转型时期的美国也是这样的。虽然美国并不一定面临着程序制度“细节公式”缺席的困境问题,然而,其在其他领域比如环境保护、社会救济、社区安全还有其他数不胜数的领域内面临着同样困扰,美国在这些领域中的法制建设同样是“乐此不疲”的。其实,这样看来,我们完全可以从更加广域、更加普适的角度看待这里的问题。换言之,不仅是转型期的中国法制,不仅是定型期的美国法制,而且当今其他任何时期任何时代的各国法制,都存在着不断更新换代、填加“补丁”的完善法律规定以及法律内容的行动谱系,毕竟不论当今什么时候,任何社会总要面临新的挑战和新的问题。
那么,如何理解法律的这种广泛的“可持续发展”?
这是美国法律学者理查德·A·爱波斯坦的《简约法律的力量》所提出的一个问题。
一
一般来说,人们总是希望实现至善至美的公正。这是理解法律制度不断发展的一个角度。《简约的法律力量》指出:
希望在具体案件中实现公正,是促使法律制度积极运作、不断发展的最为强劲的动力之一。具体案件,是法官和管制者必须面对的。在具体案件的语境中,人们制定而且适用了大量的法律。在处理具体案件的过程中,法官或管制者,其法定作用和义不容辞的责任就是将一般法律适用于纠纷事实,作出正确的裁判。而公正的流产则是裁判结果中的一个错误,这个错误,从底部侵蚀着法律的道德权威,削弱了法律在调整人类行为方面的功效。因此,我们也就可以理解,为了避免这些不公正,为什么数量惊人的资源用于了法律程序的发展。这些程序规定着相关证据的提交方式以及相关证据的认定方法。(原文37-38页,以下仅注页码)
此外,特别值得注意的是,《简约法律的力量》指出,人们时常还有一个信念,也即相信“在小型、自愿结合性质的集团中可以发挥作用的复杂管理形式,在更为大型的、非个体化的社会背景中,依然可以获得同样的效果”(37页)。这是理解法律不断发展的另外一个角度。换言之,这种“相信可以获得同样效果”是促进法律不断发展的一个心理机制。“大多数个人,在大多数情况下,其生活背景是家庭和小型群体。一些极为细节化的非正式规范调整着家庭和小型群体的活动”(42页)。这样一种生活背景,不仅积养着人们的一般生活规则习性,而且激发着人们对自己熟悉的非正式规范在另外语境下位移依然可以成功的信心确认。用句类似审美心理学的通俗表述来说,在这里人们是容易发生“移情”的。在小型社群中,人们尽管有着种种矛盾,其他各种各样的不方便,但是总的来说是其乐融融的。当然,至关重要的是,在小型社群中,人们可以发现“复杂”的各种各样微观的角色分工和权力配置。这种“复杂”,在小型社群中,几乎是不会遇到任何障碍的,相反倒是时常体现了令人羡慕的显著功能。当这样一种显著功能日积月累,为人熟知的时候,人们也就容易相信“这种功能”可以放之四海而皆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