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排除规则
一般来说,在非法证据的排除问题上,两大法系的差异比较明显,英美国家的排除规则比大陆法系国家来得更为严格。但是对于口供这种特殊的证据,两大法系的做法却体现出越来越多的一致性,这主要表现为传统的大陆法系国家正在逐渐向英美靠拢,使口供的排除规则趋于严格化。日本的诉讼制度由于经历了一个由职权主义向对抗制转变的过程,因此其关于口供排除规则的理论发展比较典型地体现了上述趋势。日本先后出现过三种主要的口供排除理论。第一为虚伪排除说,这种观点认为,以不正当手段获得的口供,可能影响到口供的真实性,因此应当排除。这种观点比较看重口供的真实性。但是由此可以得出的一个结论是,只要口供是真实的,即使取得过程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也可以用作证据。显然,这种单纯强调真实性的理论不符合证据规则保障嫌疑人意志自由的价值取向。第二种理论为人权保障说,该理论以取证过程有无侵害沉默权为排除的标准,认为凡是以侵犯嫌疑人沉默权的手段获得的证据,不论在实质上是否真实,一律应当排除。但是,这一观点是以嫌疑人的主观心理状态作为任意性的判断标准的,即要求嫌疑人在作出供述时必须在实质上是自愿的。第三种标准为违法排除说。该理论主张,凡是通过违法手段获得的口供,不论实质上真实与否,以及嫌疑人在实质上是否自愿,一律予以排除。目前,违法排除说已经成为通说。[8](P247-248)从日本先后出现的这三种理论来看,恰恰体现了本文第一部分所阐述的口供证据规则由单纯的保障真实性向追求任意性,以及由追求实质意义上的任意性向任意性标准法定化发展的过程。那么,在以法定化的任意性标准作为口供排除规则之指导原则,这一现代刑事诉讼的发展趋势之下,我国应确立怎样的排除规则,就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
(一)关于取证手段
以法律明令禁止的取证手段获得的口供应当排除。凡是侦查机关实施了物理强制、精神强制、引诱、欺骗等行为,不问口供是否真实,也不问供述人作出的供述在实质上是否受到该行为的影响(哪怕此种行为受到供述人本人的认可),都应当一律排除。这一点是各国比较一致的做法,我国现行
刑事诉讼法也予以肯定。
(二)关于取证程序
侦查机关在取证过程中存在其他违反法定程序的行为时,所获得的口供是否应当排除,是一个需要讨论的问题,也是各国存在差异最多的一个问题。其中,美国的做法最为严格,任何程序上的瑕疵都有可能导致由此得来的口供被排除于定案证据范围之外。对于这种严格的法定程序标准,李心鉴博士认为,它是与美国的历史与民族传统、政治与法律文化、经济与社会发展等诸种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一方面反映出现代刑事诉讼发展的规律,体现了人类在刑事诉讼上的历史进步,另一方面它又是刑事诉讼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是美国人在美国种种发展因素驱动下的创造,可以被别国借鉴但不能照搬。[11](P279)应当说,这种观点是比较冷静和务实的。①(①事实上,美国早已开始对其诉讼程序过分强调程序的价值取向进行反思。还有的美国学者从其国民性格的角度进行研究,并表明,美国人本身就具有一种明显的对程序的迷信倾向。参见William T. Pizzi:Trials With out truth, New York University Press,1999,P5-24。)因此,结合我国具体情况,我们认为,对于侦查机关在获得口供过程中出现的一些程序瑕疵,应当加以区别对待。如果程序的违反直接否定,或是严重影响到嫌疑人的某些重要的程序性权利,由此获得的口供便应当排除;而如果只是违反某些手续性规则或对嫌疑人的程序权利影响不大的话,则所获口供仍然允许作为证据使用。按照这一原则,我们认为,应当导致口供排除后果的违反法定程序情况主要包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