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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部恢复民法传统理念的佳作——评郑云瑞博士著《民法总论》[1]

  法人是与自然人并列的一大权利主体,但《民法通则》对法人分类的规定与各国通行的立法模式存在明显的差异。由于《民法通则》的时代局限性,未能充分地认识到潜藏于权利主体背后的私法性,法人的分类具有明显的计划经济痕迹而且类型不周延。对此,《民法总论》作者深刻地指出,“由于缺少公法人与私法人之间的严格划分,导致民法无法实现描绘市民社会界域、制约公权力对私权利不当侵害的社会功能”。“由于《民法通则》没有采纳财团法人的概念,从而限缩了法人制度的功能,同时又因基金会等财团法人形态被归入社会团体法人之中,由此造成了理论上的混乱”,#a#15#/a#并建议在未来的民法典中采纳财团法人的概念,以为解决一些现实的社会问题提供一种新的制度工具。
  
  三、悉心整理以往学术成就,充分展现民法理论发展脉络
  虽说只是一部民法教科书,但《民法总论》在对资料的收集和整理方面付出了并不亚于学术专著的努力,以使民法理论的发展得到充分展现。
  法律行为是民法总则中最为重要的基本概念,此点,前已论及。我国民法学者对“法律行为”定义的措词向来存在不同,为进一步加深对法律行为含义的理解,作者收集了从中国大陆到台湾地区、从公开发表到内部刊行的20种书籍中有关法律行为的定义,全面展现了不同法律行为概念蕴涵的差异,最后指出:从我国学者对法律行为定义的措辞可以看出,台湾地区学者强调意思表示和法律事实两个要素,而大陆学者则强调意思表示和合法行为两个要素。#a#16#/a#
  在民法教科书中,民法的历史沿革应该说一直是不被重视的内容,《民法总论》开篇即分大陆法系国家民法的历史沿革和中国民法的的历史沿革两节详尽论述了民法的发展轨迹。特别是在大陆法系国家民法的历史沿革一节中,从古代私法(包括古代罗马法、中世纪日耳曼法、罗马法的复兴、法国对罗马法的继受、德国对罗马法的继受)到大陆法系近代民法、大陆法系现代民法的发展变迁清晰展示、从民法的原则到民法的方法论一览无遗。
  综上所述,笔者以为,郑云瑞博士所著《民法总论》在恢复传统民法理论,构筑民法总论体系,省思中国民法理论与实践以及疏理民法理论等方面都作出了难于否定的学术贡献。
  (作者为北京师范大学法律系副教授、法学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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