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部恢复民法传统理念的佳作——评郑云瑞博士著《民法总论》[1]
胡文涛
【全文】
民法理论博大精深,民法总论的理论更为深邃,难以驾驭,这,已成为法律人士的共识。因此,“构筑一个通俗易懂、结构严谨、体系合理、内容完整的民法总论体系”,#a#2#/a#以便大学的法科学生能够形成一个具有内在联系的民法总论体系观念,无疑是一项颇具挑战性的工作。笔者以为,正是基于恢复和坚持传统民法理念的努力,郑云瑞博士所著《民法总论》达到了作者追求的目标。
一、恢复传统民法理论,构筑民法总论体系
民法理论最早可溯至罗马法,近代德国全面继受罗马法,在注释法学派的理论上形成和发展了近代民法理论,德国法学家以严谨的思维创设了民法的基本制度和理论,形成了概念准确、体系完整、逻辑严密的民法理论。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后,我国的民事立法也间接受到德国民法典的影响。但随着《
民法通则》的颁布,我国民法理论在传统民法的基本理论之外创设了许多新的概念和术语,尽管我国的法学界曾为这些“独创”而欢呼,但随着民法理论研究水平的提升,这些概念和术语的缺陷与不足也日渐显露,并成为我国民法制度和理论今后发展的一个重大问题。基于此认识,《民法总论》的宗旨是“力图恢复传统民法理论的内容,展示传统民法的概念、术语、体系,在此基础上,结合我国民法的理论和实践,阐述民法总论的理论”。#a#3#/a#
对传统民法理论的恢复,突出表现在法律行为概念的使用。法律行为概念是19世纪德国法学的产物,并被《德国民法典》首创运用为民法典中最抽象的总则概念之一。法律行为制度,在现代民法上有三个意义:一是在理念上,支持了私法自治在民法的全面确立,成为实现“私法自治”的工具;二是在制订技术上,为法律制订集约化和规则体系化提供了概括工具;三是在操作技术上,它通过给出意思表示及其内部细化结构,为区分自治行为(法律行为)与非自治行为,提供了分析判断标准。#a#4#/a#
《
民法通则》第四章第一节专门规定了“民事法律行为”,除了“民事法律行为”之外,《
民法通则》还规定了“民事行为”。关于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我国有学者赞成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认为此为我国民事立法的一个独创;#a#5#/a#有学者认同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认为民事法律行为是法律行为的替代品,#a#6#/a#大量教科书仍然使用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a#7#/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