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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缓执行的依据及适用

  (二)暂缓执行的法定事由
  与上述启动程序相对应,暂缓执行的法定事由可以区分为申请书事由和依职权启动事由。
  申请事由有三:1、执行措施或者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2、执行标的物存在权属争议的;3、被执行人对申请执行人享有抵销权的。上述三种申请事由,根据申请人的不同,可以具体区分为被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事由和利害关系人的申请事由。前者的申请事由是执行措施或者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及被执行人对申请执行人享有抵销权两种;后者的申请事由是执行标的物存在权属争议。
  依职权启动事由有二:1、上级人民法院已经受理执行争议案件并正在处理的;2、人民法院发现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确有错误,并正在按照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审查的。
  (三)应当提供担保
  暂缓执行的担保的方式,根据上述依据及《担保法》的规定有三种:抵押、质押(包括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和保证三种。
  从担保的主体上又可以具体区分为:申请人的抵押和质押;申请人以外第三人的抵押和质押。第三人的保证。
  对于抵押和动产质押的抵押物和质押物,应当出具评估机构对担保财产价值的评估证明。
  不论是申请人申请启动暂缓执行,还是法院依职权启动暂缓执行,均应提供担保。但两利启动担保担保的主体不同。前者担保的主体是被申请执行人和利益关系人;后者的担保的主体是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此其一。其二,前者提供担保后,申请执行人提供担保要求继续执行的,执行法院可以继续执行;后者对此没有规定。从解释上可以说,即使申请执行人提供担保要求继续执行,法院也不能继续执行。
  (四)暂缓执行由法院作出决定
  暂缓执行由执行法院或者其上级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作出决定,由执行机构统一办理。法院决定暂缓执行的,应当制作暂缓执行决定书,并及时送达当事人。上级法院发现执行法院对不符合暂缓执行条件的案件决定暂缓执行,或者对符合暂缓执行条件的案件未予暂缓执行的,应当作出决定予以纠正。执行法院收到该决定后,应当遵照执行。
  需要特别说明的,现行的司法解释对暂缓执行的决定不以申请执行人的同意为必要,不管申请执行人同意与否均不影响法院作出暂缓执行的决定。
  (五)暂缓执行的期限
  暂缓执行的期间不得超过三个月。因特殊事由需要延长的,可以适当延长,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三个月。即最长为六个月,而不是原司法解释规定的一年。
  暂缓执行的期限从执行法院作出暂缓执行决定之日起计算。暂缓执行的决定由上级人民法院作出的,从执行法院收到暂缓执行决定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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