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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拒绝批准《京都议定书》的国际法分析

  四、美国拒绝批准《京都议定书》与国际环境法的实质
  国际环境法是现代国际法的一个分支,也是国际法在国际环境保护领域的最新发展。国际法的核心在于国家间的意志协调。国际环境法作为现代国际法的一个组成部分,也符合这个定律,而且还在某些方面体现了这个定律的最新发展。即,国际环境法的本质不仅在于它体现了国际法主体之间在开发、利用、保护和改善环境方面的协调意志,它还说明这种协调意志是由各国的社会经济结构所决定的。 美国拒绝批准《京都议定书》这一举动深刻地揭示了国际环境法的这一本质。
  一方面,国际环境法是国际法主体(主要是国家)在开发、利用、保护和改善环境方面的协调的意志。国际法的主体主要是构成国际社会的独立并存的主权国家,保障国家按照本国的环境与发展政策进行发展以最大限度的实现和维护本国的国家利益是主权国家在国际交往中的基本任务和最核心的国家意志;但与此同时,理论和现实都说明国家也负有不损害国外环境的责任。同时,为了维护全人类的共同利益,每个国家都对保护全球环境负有共同的责任,都需要进行国际环境合作,也就要求国家相应地作出合作、妥协甚或让步的国家意志。这要求各国政府在充分理解本国政策国际影响的基础上,采取适当的手段,协调各国在开发、利用、保护和改善环境方面的意志,谋求本国国家利益与国际共同利益的有机结合,寻求二者的最佳契合点。联合国气候谈判的重点是要形成保护全球气候的国际规则,既关系到全人类生存与发展的共同环境利益,又涉及各国在未来世界体系内长期经济、能源与环境发展空间和相关权利与责任的确定,对国家经济竞争力具有较大影响。可以说,《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和《京都议定书》都是通过对有关国家温室气体排放量作出定量限制的安排来实现这种国家间意志的协调。
  另一方面,国际法主体在开发、利用、保护和改善环境方面的协调意志,是由各国经济结构所决定。这构成国际环境法本质的第二个层次,而且是在深层次起决定性作用的层次。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法律作为上层建筑的组成部分,都必然反映经济基础的要求。国际法和国际环境法也概莫能外。世界上各个国家在政治经济制度、社会形态、价值观念、经济发展水平和自然禀赋等方面各不相同。由此也导致各国在经济基础方面有很大差别。而经济基础和利益上的差异必然引起各国在环境问题的矛盾和争斗,影响各国在环境问题上达成意志的协调,进而也就会影响国际环境法的形成和完善。像美国这样的世界最大的地球环境压力的制造者凭着主权拒绝《京都议定书》,拒绝承担率先削减人为温室气体排放量的义务;实际上妨碍国际社会就保护全球气候形成协调的意志。它集中体现了就是国内经济基础和经济利益影响对国家间环境意志的制约。其实,这也是国际法深受国际政治制约的特征在国际环境保护方面的具体体现。
  五、小结
  《京都议定书》本来是国际社会用国际法来调整各国的行为以解决气候变化问题的一个历史性突破,但由于美国拒绝批准,国际社会的种种努力有可能付之东流。尽管美国对自己的行为不断加以粉饰,但其所提出的理由没有一条能在国际法上站住脚。从目前来看,国际社会还无法对美国追究违约的国际法责任,但国际社会的普遍谴责已经说明美国单方面行动的孤立性。我们必须承认,目前的国际法和国际环境法还不足以应对这种局面。这也说明,为了战胜各种自然的、特别是人为的挑战,解决类似于气候变化这样的全球环境问题,进入一个可持续发展的良性循环,国际环境法仍需得到更大更快的发展,国际社会仍需付出更大的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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