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然,当证券市场主体的某一行为同时触犯民事法律规范和行政法律规范时,民事责任与行政责任同时发生。行政责任的发生不能代替民事责任。即使行政权介入的结果,导致了不法市场主体的行政处罚,也不能代替受害投资者与不法市场主体之间私法关系的再调整。监管者不能以行政罚款代替民事赔偿。人民法院也不能以监管者应当追究违法市场主体的行政责任为由,驳回投资者提起的民事赔偿之诉。
(二)民事赔偿金的优位原则
前面谈到,当证券市场主体的某一行为同时触犯民事法律规范、行政法律规范或者刑事法律规范时,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同时发生。倘若违法主体的财产状况非常脆弱或者严重恶化,使其无法同时支付民事赔偿金、罚款与罚金,何者享有优先权?
《
证券法》第
207条明确了民事赔偿金的优位原则:“违反本法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时,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刑法》第
36条第2款也体现了这一精神:“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犯罪分子,同时被判处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全部支付的,或者被判处没收财产的,应当先承担对被害人的民事赔偿责任”。
因此,当证券市场主体的某一行为同时触犯民事法律规范、行政法律规范或者刑事法律规范时,但其无力同时支付民事赔偿金、罚款与罚金时,必须优先满足受害投资者的民事赔偿请求权。即使违法主体已经缴纳罚款、罚金,即使这些罚款、罚金已经被解入国库,有关政府部门也应当及时将其征收的罚款、罚金转移支付给享有民事赔偿请求权的投资者。
但是,民事赔偿金的优位原则在证券市场实践中被自觉运用的情况并不多见。这主要是由于,我国证券市场中的民事法律责任制度尚未发挥基础性的法律责任作用,人民法院受理的证券民事纠纷案件数量不多,受害投资者的民事赔偿请求权还未得到充分兑现,因而尚未达到与国家的罚款、罚金债权竞争有限资源的程度。山东枣庄一投资者状告渤海集团虚假信息民事侵权案已于2002年4月19日在济南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这也是我国证券市场中第一例进入庭审程序的证券民事侵权纠纷案。银广夏、大庆联谊等上市公司的投资者也已经陆续向法院提起证券民事纠纷案件。随着这些案件的审结,持有胜诉判决的投资者在败诉被告人不能按判决确定日期支付赔偿金的情况下,只有要求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果被告人(如经济实力衰微的上市公司)被证券监管者予以重罚后,实在缺乏民事赔偿能力,胜诉投资者就只好要求证券监管者将其征收的罚款转移支付给胜诉投资者。在司法实践中,执行法院有权根据胜诉投资者请求,向证券监管者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其限期将已经征收的罚款支付给执行法院,再由执行法院转交胜诉投资者。
不过,胜诉投资者并不是唯一有权要求证券监管者转移支付罚款的权利团体。例如,当投资者就上市公司的虚假陈述行为对其提起诉讼,并获得胜诉判决后,可能发现上市公司还有其他债权人(如上市公司的银行债权人)在对上市公司主张权利。根据民事赔偿金优位原则,对上市公司享有债权的其他债权人,也有权要求证券监管者将其从上市公司征收的罚款转移支付给银行债权人。接踵而至的问题是,当证券监管者转移支付的罚款不足以同时满足胜诉投资者与被告人的债权人的权利请求时,何者优先呢?《
公司法》第
195条第2款和第3款确定了公司债权人的债权优先于公司股东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的原则。 笔者认为,该条所称的“公司债务”既包括对公司对银行、供应商所负的债务,也包括对公司享有债权的证券投资者,胜诉投资者与上市公司的其他债权人立于同一优先顺序。因为胜诉投资者根据胜诉判决享有的权利是债权,而非基于股东资格的股东权(包括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
(三)证券民事责任、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的竞合
当证券市场主体的某一行为同时违反民事法律规范、行政法律规范和刑事法律规范,触发三种法律责任、而且三种法律责任的内容重叠相斥时,就发生三种法律责任的竞合问题。这种情况主要发生在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之间。其中,行政责任中的没收非法所得与刑事责任中的没收财产,行政责任中的罚款与刑事责任中的罚金,行政责任中的拘留与刑事责任中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就很容易在证券市场中发生竞合。依据通说,在适用法律责任时,“删去相迭部分,使重迭的法律责任只适用一次,做到一事不二罚”。
例如,《
刑法》第
180条对于证券内幕交易罪规定了如下刑事处罚:“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证券法》第
183条对于证券内幕交易行为规定了如下行政处罚:“责令依法处理非法获得的证券,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或者非法买卖的证券等值以下的罚款。” 《
刑法》第
180条规定的罚金与《
证券法》第
183条规定的罚款,即属责任竞合。如果实施证券内幕交易罪的信息知情人员已经被中国证监会处违法所得四倍罚款,当该当事人进入刑事诉讼程序后,人民法院判处罚金时,应当将中国证监会的罚款折抵罚金。如果实施证券内幕交易罪的信息知情人员已经被公安机关拘留的,当该当事人进入刑事诉讼程序后,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时,应当将公安机关的拘留折抵刑期。对于其他证券市场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发生责任竞合的,也类推如此。
四.证券民事责任中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
我国《
民法通则》将民事责任分为两种:一为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即债务不履行责任(第
111条至第
116条);二为侵权的民事责任(第
117条至
133条)。《
合同法》第
42条又在传统的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之外,发展出了缔约过错责任,包括合同不成立的缔约过错责任与合同无效的缔约过错责任。缔约过错责任既非违约责任,又非侵权责任。因此,证券市场中发生的民事责任案由大体上可以划分为违约责任、侵权责任与缔约过错责任三大类型。其中,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比较容易发生竞合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