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如何提高检察建议的运用效果
李旺城
【摘要】检察建议是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帮助发案单位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加强管理,预防和减少犯罪的有效形式之一;同时也是检察机关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重要手段,扩大办案效果的有效途径。
【关键词】定位 督导 运用效果
【全文】
检察建议是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帮助发案单位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加强管理,预防和减少犯罪的有效形式之一;同时也是检察机关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重要手段,扩大办案效果的有效途径。几年来,我院在狠抓办案的同时,制定了《检察建议管理办法》,实行了检察建议统一归口由预防处管理,加强了对建议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充分发挥检察建议的效能。2002年至2004年,全院共发出检察建议书68份,通过检察建议进行整改的达82%,取得了较好效果。
一、树立三种正确认识,明确检察建议意义
检察建议发放要有明确的适用范围和条件。为此,我院通过教育培训和“优秀检察建议”评选活动,使干警树立正确认识:一是“该发则发,不该发不发”。我院明确指出只有在检察业务活动中发现的,企事业单位和行政机关中已经引发或容易引发犯罪的问题,该问题主要是由管理原因造成,通过整改确实能够解决的,才能发放检察建议;目前尚未解决或未引起重视,确需通过检察建议使其引起重视和进行整改予以解决的,才能发放检察建议。对于司法机关出现违反法律和刑事政策的行为,应依法提出纠正违法意见、提出抗诉,而不能以检察建议的方式提出。因为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是一种具有强制力的刚性行为,被监督者有义务予以接受,而建议是一种柔性行为,被建议者有接受建议或拒绝接受建议的权力[1]。同时专门查阅高检院的相关法律文件,最终明确检察建议只是一种对各级单位、基层组织中涉及预防犯罪和综合治理的问题提出整改建议的法律文书,而涉及到刑事诉讼中司法机关的违法只能使用纠正违法通知书,对不起诉人的提出行政处罚的只能使用检察意见[2]。二是“宁缺勿滥,不随便发”。《论语》曰:“人为言急之而言,谓之躁也”。我院强调,一定要规范慎重地使用检察建议,既不能让其束之高阁,更不能让其流于形式。有权制发检察建议不能是案件承办人或某个职能部门,它必须经检察长或检委会决定后,以人民检察院的名义发放,决不能滥发。三是“发后注重回访,不能不了了之”。检察建议重在落实,我院要求提出检察建议的部门要负责对发出的检察建议书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并将有关单位的回复和落实情况及时反馈主管检察长;没有回复的,要督促有关单位回复,并将被建议单位的回复函入卷归档。同时,将检察建议活动列入全院目标量化考核范畴,对发出检察建议效果显著的予以加分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