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早在1994年,国务院就颁布了行政法规《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条例》,其中指明:条例目的之一是保护信息的传输(并不是告诉人们“信息不可传递”)。2000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保护网络“信息”安全的决定。朱基2001年3月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以信息化带动工业化”的企业发展方针。虽然该报告也讲及“知识经济”,却没有依有的人的建议提“知识化带动工业化”或“情报化带动工业化”。
法国2001年3月公布了《信息社会法》草案征求公众意见。
欧盟2001年12月通过《信息社会的版权与有关权指令》,成员国已经和正在根据其修正本国知识产权法乃至整个民法(主要是其中的债法)。
日本2002年提出“信息创新时代,知识产权立国”口号。
我们讲这些的目的,是让大家沿着正常的对“信息”的理解,进一步去了解“信息产权”与“信息化带动工业化”的意义,不要被学界个别的“新论”所误导。
“信息产权”指的是知识产权的扩展。这一概念突出了知识产权客体的“信息”本质。
“信息产权”的理论于1984年由澳大利亚学者彭德尔顿教授(Michael Pendleton)在其专著、Butterworth出版社出版的The Law of Industrial and Intellectual Property in Hong Kong一书中作了初步阐述;1987年我在《计算机、软件与数据库的法律保护》一书中作了全面的论述,又在1988年我国的《工业产权》杂志第3期上撰文作了进一步展开。1989年,当时牛津出版的《欧洲知识产权评论》第7期将该文专门翻译成英文,推荐给西方读者。
西方学者于上一世纪90年代上半叶开始讨论“信息产权”问题,其代表性成果包括:美国加州大学伯克利分校萨缪尔森教授(Pamela Samuelson)1991年在Communications of the ACM发表的“信息是财产吗”(“Is information Property?”)一文,荷兰海牙的Kluwer Law International出版社1998年出版的“知识产权和信息产权”(Intellectual Property and Information Property)一书和美国缅因州大学李特曼教授(Jessica Litman)1999年在《耶鲁法学评论》发表的“信息隐私和信息产权”(“Information Privacy / Information Property”)一文等。此外,美国1999年7月推出的《统一计算机信息交易法》主要覆盖的是知识产权的网上贸易,已经在实际上把“信息产权”与“知识产权”交替使用了。坊间有文断言,近年仅仅是日本、澳大利亚两国有人提及“信息产权”。实为一孔之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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