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正义的蒙眼布

  尽管如此,观察家论及当前中国的法制,依旧是那句老话:重实体,轻程序。意为执法司法,时有不尊重当事人程序权利的情况发生;处理纠纷、扫黄严打,只消最后结果群众满意,大快人心就成。仔细想来,这里面有两个相关的问题。一是政府做事(无论人治法治),须满足老百姓对正义的企盼。老百姓心目中的除恶扬善报仇伸冤,说的都是实质正义。在这一点上,“包青天”式不受程序约束的侦察办案,以道德理想取代法律原则的公案故事,其实并无太多中国特色。换一个社会,比如法治早已建成的美国,好男女如果不藐视法律,像黑旋风李逵那样“出他一口鸟气”,在好莱坞大片里也是做不成英雄的。所以自古以来,文艺作品中鲜有代表大众正义的律师(波士纳,第40页)。这是根深蒂固四海皆准的成见;不是一两次审判方式的改革,甚至大胆引入英美法系“对抗制”诉讼,所能解决的技术问题。事实上,随着法律技术日趋复杂,优质的市场化的律师服务便很可能成为只有少数富人要人才消费得起的奢侈品,老百姓对利用程序手段阻挠实质正义、消灭实体权利的憎恶,恐怕只会愈加强烈。
  值得我们研究的是第二个,亦即柯先生指出的问题:程序是司法的正义给自己绑上的蒙眼布,是“刻意选择”的与当事人及外界权势保持距离的一种政治与伦理“姿态”。这姿态,套用我们熟悉的宪法术语,就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于是程序对于建设中的法治,便有双重的含义:一方面,假定蒙眼的正义不会偏袒,这是现代法治的“形式平等”原则。形式平等是对阶级特权的反动。不看阶级成分的程序,可以在形式上抽象地拉平当事人的身份与地位差异,让打工妹和工头、老板一样,依法(在本本上)成为平等的权利主体。另一方面,因为正义不再“直视对象”,无须关照个案的特殊性,程序上的公正或“正当程序(duepro cess)”就可以脱离实体权利而表现独立的价值。由此生出司法技术化、专业化乃至标榜“非道德化”的可能。这是因为注重程序,诉讼必然要放缓节奏,将争议导向技术细节,从而发挥律师的作用。做成案例,注解评析,使法律思维倾向于技术化。按照英国法律史家梅特兰(一八五○-一九○六)的说法,现代对抗制诉讼的基本性格,可以追溯到十三世纪的“特殊抗辩(specialplea)”制度。特殊抗辩,即不管实体权利或事实真相,仅以技术上的理由排斥对方的实体主张。我们讨论过的“鲁迅肖像权”案中,被告方提出诉权、时效、管辖等抗辩事由,便是一例(见《读书》二○○一年三期拙文《鲁迅肖像权问题》)。或许因为英国普通法与司法独立及法治的特殊历史纽带,形式平等而讲求技术的诉讼程序,一向被视为司法者避免外界干预的一道屏障,也是律师行会向政府争取行业自治和业务垄断的一大理由。
  然而,程序一复杂就容易累讼,变成当事人的沉重负担,引发诸多社会问题。这也是法治社会的通病:大多数人,包括中产阶级,实际是排除在大部分程序之外的。例如在美国,刑事被告人定罪,百分之九十五未经庭审。道理很简单,被告人穷人居多,请不起昂贵的擅长刑事诉讼的律师。法院指定的公益辩护律师人少案多,不堪重负,就同控方(检察官)“抗辩谈判(pleabargain)”,拣一两项较轻的指控认罪,结案了事。只有辛普森那样的明星款爷,才有条件雇一个“梦之队”律师和专家证人班子,将诉讼抗辩七十二变的招数使一个遍。该案因此被称为美国式法治在真实生活中罕见的完美表演,“哈佛[法学院传授的]法律规则”铁树开花的现场示范(阚泊斯,第22页)。按理说,法治沦为少数人的福利,社会上该有大声的抗议;而抗议声中的法治为取信于民、恢复尊严,只好拉下正义的蒙眼布,让她直视法治之下普遍的恃强凌弱贫富悬殊:法律面前,从来没有人人平等。幸亏,抗议并不经常发生,除了几处贫民区的骚乱。安分守己的中产阶级习惯了崇拜那块蒙眼布,不敢不信“一部美国人的自由史,在很大程度上,就是程序的保障史”(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弗兰克富特语,Malinskiv.NewYork,324U.S.401,414[1945])。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