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正义的蒙眼布

  先说程序。所谓程序,就司法而言,即专为实现法律规定或“赋予”的各项权利而制定的一套套规则、方法和步骤。所以,程序法也称“辅助(adjective)”法;与之相对,那些通过程序主张并获得保护的权利所依据的条文规范,便叫做“实体(substantive)”法。法律是政治的晚礼服。实体法本本答应的权利,总是比程序法所能辅助实现的要多一些也漂亮一些。这意味着,某些老百姓期待享有的权利,虽然在现阶段不受司法保护,却是有法理依据的。例如,《宪法》规定公民享有言论、出版等自由(第三十五条),亦即说话写作发表传播,不受别人非法干涉、无理制裁的“基本权利”。但按照现时的政法实践,在一般情况下,此项权利还不能通过司法获得保护。主要原因,便是缺乏一套直接引用《宪法》条款而启动的诉讼程序。同理,如果小说涉及真人真事或新闻报道批评失实,引起名誉权官司,作者或报社也不能以言论自由抗辩,而只能就事实真相、主观过错、名誉损害以及言论与损害间有无直接因果关系等民法上侵权之诉的要件,提出答辩(见《读书》二○○○年十一期拙文《案子为什么难办》)。不过去年六月,最高人民法院就“齐玉苓诉陈晓琪等姓名权纠纷案”批复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法释[2001]25号),认为:被告冒用原告姓名、顶替原告升学,看似侵犯了姓名权,实质是剥夺原告“依据《宪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所享有的受教育的基本权利,并造成了具体的损害后果,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这就为公民通过民事诉讼程序主张宪法权利,开了一个小小的口子;公民的“一部分宪法权利”,终于开始摆脱“睡眠或半睡眠状态”(见《中国青年报》二○○一年八月十五日采访报道)。批复因此受到社会舆论的一致好评。
  近年来,随着立法渐具规模,本本上同“国际”接轨(例如世贸谈判)日臻熟练,司法程序的改革遂成为国内外传媒关注、观察家跟踪的一个热点。但改革涉及法院系统人事组织、行政管理、审判方式等各方面的调整,牵扯到许多跨部门深层次的政府架构问题,不可能一蹴而就。比如民事审判方式的改革,以“强调当事人举证责任”为指导思想,大约始于八十年代末。“主要动因,是法院案件多人员少,力量与任务的矛盾日益突出,想借此减轻法官和法院调查取证的负担。”(景汉朝、卢子娟:《经济审判方式改革若干问题研究》,载《法学研究》一九九七年五期,第3页)改革的对象,则是人民法院传统上走群众路线办案形成的“先定后审”、“纠问式”庭审和庭审走过场等,跟法治时代不般配的做法。通过“完善”程序,还希望提高法官业务素质,反腐倡廉,改善法院的公关形象。十多年下来,虽然成绩尚未受到老百姓普遍认可(每年召开各级人大,法院院长做工作报告压力最大),但经济负担肯定减轻了;各地新盖的法院大楼如雨后春笋,有的更比北京的最高法院还雄伟气派。
  当然,改革审判方式,离不开审判者自身的改造。这也有程序的一面,就是在开展学历资格培训的同时,革新中国法官的形象举止:卸下肩章大沿帽,换上西装黑法袍。自今年“六一”儿童节开始,法官们登堂折狱更要多一样表达权威与秩序的道具:法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新近颁布的《试行规定》,操作程序为:开庭或继续开庭,先敲槌后宣布;休庭或闭庭,先宣布后敲槌;判决或裁定,也是先宣布后敲槌。法槌的设计,却是极传统的;选材要花梨木,请“民间雕刻家手工精雕而成”:槌体上端刻一个独角兽头,乃是古代皋陶治狱所用“性知人有罪,助狱为验”的神羊獬豸;“底部的圆型与方型的底座”(原文如此),则暗喻“方圆结合、法律的原则性与灵活性的结合”。手柄刻有麦穗齿轮,“说明我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法槌由主审法官使用,通常只敲一下。指望的是,法庭上“旁听人员随意走动、喧哗、交头接耳,传呼机、手机此起彼伏,当事人未经法庭许可随意发言”的现象,能够从此消失(《人民法院报》网络版二○○一年十二月七日)。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