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构成犯罪”
周 密
【全文】
建立和健全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学理论体系,是摆在我国法律实际工作者和理论工作者面前的一项光荣而艰巨的任务。
刑法学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的理论体系中的一个核心问题——关于犯罪的理论,究竟是构成犯罪还是犯罪构成?就急需加以认真研究和解决。
犯罪构成的理论,尽管有其比较完整的体系,但以其本身是一个静态的概念和固定的内含,容易形成思想框框,脱离实际,容易在司法实践中发生生搬硬套,常常出毛病,铸成错判。对此,文化大革命以前,已为我国司法实践所否定,在五十年代末期,受到了不应有的批判,被视为资产阶级偏见,束之高阁。文化大革命以后,在理论战线上实行拨乱反正,清除左的流毒和影响无疑是完全必要的,但又不能不承认,对于由外国输入的犯罪构成理论却又无条件地承袭了下来,兼收并蓄,全盘接受,以致在人们心目中造成一种犯罪构成理论似乎是天衣无缝的印象,似乎运用这种理论来指导我国司法实践,也成为天经地义的了。但是,社会实践是检验理论是不是真理的唯一标准。通过同学实习,我们却常听到政法实际部门一些同志对犯罪构成理论的种种非议。比如说,生搬硬套犯罪构成理论,对案件的处理不切合实际等。这就不能不迫使我们搞理论工作的同志回过头来,认真地研究一下,实事求是地予以分析,看看它究竟有哪些合理的因素,又有哪些不科学的地方,吸收其正确的部分,扬弃其不正确的部分,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为指针,依照我国刑法的明确规定,从总结人民司法实践入手,将成功的经验条理系统,使之上升为理论,逐步建立起具有中国特色的关于犯罪论的社会主义
刑法理论体系,以保证正确地定罪量刑,更有效地同反革命和其他刑事犯罪作斗争,尽快使我国社会治安取得根本好转,以保障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
五十年代初,我们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伊始,崭新社会,百废待举。在那种形势下搬学一些外国的东西,其中包括犯罪构成理论,也是可以理解的。但是,时至今日,我们有了长达三十多年的丰富司法实践经验,法学理论研究工作也有了长足的发展和比较雄厚的基础,在党中央明确号召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时候,我们不能也不应该再墨守外国理论的成规,不思改革,硬把这个进口的理论,贴上个“中国制”的标签,说什么它是我国司法实践经验的总结。这既不符合实际,也有悖于历史。凡是我们有这段亲身阅历的人,都是清楚的。看看我国建立以来的众多经验总结和刑事立法,有哪一条是按犯罪构成理论套写出来而加以肯定的呢?虽不能说绝无,起码是极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制定和颁布,肯定了我国的一贯传统。它只有构成犯罪的法律规定,而却无犯罪构成的文字说明。这就从法律规定上否定了犯罪构成的理论,难道还不清楚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