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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证犯罪学与社会主义工业化

  从农村方面来看,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进行的改革,已使原来的死气沉沉的自然经济汇入了商品经济的洪流。土地承包制极大地解放了农村的生产力,进而转向适度规模经营,继续解放生产力,因而使原来的精耕细作已不再需要全部的劳动力,剩余下来的劳动力逐渐进入城市出卖劳力,或者通过其它渠道搞多种经营,发展第三产业。更值得一提的是,乡镇企业的出现又为广大的农村经济锦上添花——一种新型的社会关系,即“农民工人”与农民企业家之间的雇佣关系也随之出现了。人们如饥似渴地盯着发家致富,盯着新的文化需要,甚至盯着货币,盯着金钱!原来的那种一本正经的伦理纲常和温情脉脉的宗族关系被打破了。人们寻求新的合作,寻求一种能够在经济和文化两方面解放自己的通力合作。人,需要不断地改善自己,改善自己的生活和环境。当社会给他们提供了自由经营机会的时候,他们会冲破原来的一切羁绊,去无拘无束地发展自己的优势,开拓进取。
  综上所述,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发展已在城市和农村产生了许多新型的社会关系和消灭了一些旧有的社会关系。在这种社会大变革时期,犯罪情况又是怎样的呢?历史唯物主义告诉我们,社会的经济生活决定着人们的社会意识,并进而决定着人们的社会行为。犯罪从来就是作为社会安定的对立面而存在的。经济生活的活跃,在发展生产的同时,又为经济犯罪提供了土壤和条件,那些自私自利、居心叵测的人就可能在繁荣的经济生活中找到可乘之机,有的人投机倒把,有的人贪污盗窃,有的人偷税漏税,有的人行贿受贿……,甚至作为经济组织的法人也为了牟取暴利而走上了犯罪的道路。那些在经济竞争中无所作为的人,也为了与他人“平分秋色”,更是挖空心思,甚至组织起来去以身试法,蓄谋犯罪。
  不管是在乡村,还是在城市,经济生活的异常活跃也对妇女产生了极大的影响,有些妇女象男人一样积极地参与了一切经济活动,并象男人一样勇敢和坚强;但另一些妇女,却自愿地或被迫地堕入一种被文明社会所取缔的犯罪深渊——卖淫。尽管这种犯罪在我国还不太普遍,但它却是近几年来重新复苏的一种犯罪现象,它的腐蚀性大,危害严重,我们必须予以重视。当然,妇女犯罪并不只卖淫一种,还有其它的犯罪,如诈骗、流氓、盗窃、走私,甚至贪污、受贿、投机倒把等。
  经济生活的繁荣和物质生活水平的提高无疑对青少年也产生了广泛影响。从六十年代开始,青少年在生理上的早熟,早巳成为发达国家的普遍现象。在我国,特别是从八十年代初开抬,这种现象也已变得异常明显。于是,人们就设想,青少年的流氓犯罪必定与他们的性早熟有苯。其实,这并不是科学而正确的解释。仅靠几份简单的统计资料,如通过调查得知少女的月经初潮提前,是不能完全说明某些少女为什么会犯罪的。应当看到的是,生理上的早熟同现代社会关系日益复杂和人的心理社会化过程的延长有关。也就是说,生理上的“早熟”与心理上的“晚熟”这一矛盾造成了某些青少年莽里莽撞身陷罪戾。
  在我国,随着科学技术革命的发展、科技成果的广泛应用和社会生活现代化水平的不断提高,工业文明的副生灾害也日益不断地吞噬着科学技术发展的积极成果,日益严重地威胁着我国社会的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的安全。象1988年初发生的222号客机坠毁和80次特快列车颠覆以及311次和208次列车相撞这样的重大责任事故,在以骑毛驴和坐牛车为代步工具的时代,是不可能在瞬息之间造成几十人乃至上百人丧生的结果的。无可否认,科学技术革命极大地解放了生产力,促进了社会的进步和人类文明的发展,但同时它又给人类带来了越来越多的危险源。如果我们不这样辩证地面对社会工业化,就无法说明新形势下犯罪结构的种种变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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