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其他方面的税收优惠。对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利息,对外国银行按国际银行同业间折放利率贷款的利息、租赁贸易的租金,提供专有技术所取得的使用费以及折旧、亏损弥补等方面均有优惠待遇的规定。
二、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收的地区性优惠规定
1.特区企业的税收优惠
对特区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减按15%的税率征企业所得税。特区的外国合营者从企业分得的利润汇出国外时,免征所得税,外商在中国境内没有设立机构而有来源于特区的所得,除依法免征的外,减按10%税率征收预提所得税。
2.开发区企业的涉外税收优惠规定。开发区企业所得税的优惠办法,与特区企业基本一致,审批权属于市人民政府。
3.关于老市区经济开放区的涉外税收优惠规定。根据投资项目、投资额、回收投资时间和行业的不同,分别按15%的利率和按中外合营企业所得税法和
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税率打八折征税。
4.在海南岛举办企业(国家银行和保险公司除外)的税收优惠。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另按应纳税额附征10%的地方所得税。其中从事基础设施、开发经营和从事农业开发经营的企业,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年度起,前五年免征所得税,第6—10年减半征收所得税。同时对其他生产性企业、服务性企业按照投资年限和对投资的不同分别作了优惠的规定。境外投资者从海南岛投资举办企业获得的利润,在境内再投资于岛内的基础设施建设和农业开发企业、产品出口企业和技术先进企业,且投资不少于五年的,全部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所得税税款。
三、关于个人涉外所得的税收优惠规定
凡在中国境内居住满一年的,就其在中国境内、境外所得征税,不在中国境内居住或居住不满一年的,只就其在中国境内所得纳税。对工资、薪金等有经营稳定来源的所得,采用七级超额累进税率,按月征收,全月收入额800元人民币以下部分免税,801元至1500元人民币部分税率为5%,最高一级收入额在12,000元以上部分税率为45%,对于势务报酬,特许权使用费、利息、股息、红利、财产租赁等没有经常稳定来源的采用比例税率20%,按每次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在计算纳税所得额时,应扣除本人及本人所赡养家属的生计费用和必要开支,对利息、股息、红利等项所得,不予扣除费用。根据国家对某些个人所得给予照顾的政策,并参照国家税收互惠的惯例,我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涉外个人所得税同其他国家比较,我国税率较低,扣除额高,征税项目少,免征项目多。
四、关于工商统一税的优惠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