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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国涉外税收优惠制度的法律问题

关于我国涉外税收优惠制度的法律问题


刘隆亨 徐丽雯 冯益娜


【全文】
  税收优惠制度是构成一种独立的税收制度或一国的投资环境所不可缺少的要件(要素)。但税收优惠制度的法律形式,常常不是独立出现的,而往往规定在一种完整的税收或同税收有关的财政经济法律、法规之中,古今中外的税收制度都是如此。我国涉外税收制度也就散居在各种有关的法律、法规里面。现在归纳起来我国涉外税收基本的优惠制度大致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收的优惠规定
  1.关于税率的规定。中外合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3%,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的外国企业所得税实行五级超额累进税率,为20%—40%,另按应纳税所得额征10%地方税;在我国境内未设立机构而有来源于我国的所得征收的预提所得税为20%。
  2.鼓励新办企业和长期投资的税收优惠税法规定:凡新办的合营企业,合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年度起,头两年免征所得税,后3年减半征收。为加速港口码头建设,对中外合资营建港口码头的企业,其所得税都按15%的税率减收,合营期在15年以上的,得享受5年免税,5年减半所得税优惠,外商把利润汇往国外时,免交所得税。
  3.在生产周期长、利润低和经济不发达地区投资的税收优惠。对农业、林业、畜牧业等利润较低和在经济不发达的边远地区开办的合营企业,从开始获利年度起,前2年免税,后3年减半征收所得税,期满后报请批准,还可以在以后的10年内继续减征15%—30%所得税。对于外国企业在这些部门和地区投资,基本上可得到同样的优惠待遇,只是减免优惠的期限为前1年免征,后两年减半征收所得税,其余优惠条件相同。
  4.地方所得税的减免优惠待遇。合营企业经省、直辖市、自治区政府批准,可以免征地方所得税。对外国企业每年所得额在一百万元以下的中小型项目,由企业所在地的省、直辖市、自治区政府批准也可减免地方所得税。
  5.鼓励再投资的税收优惠。外国合营者分得的利润用于再投资且期限不少于5年的,可退还再投资部分已纳所得税收的40%,外资企业将交纳所得税后的利润,在中国境内再投资的,可以依国家规定申请退还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所得税税款。
  6.鼓励外商投资兴办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对产品出口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凡是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值70%以上的,还可以按现行税率减半征收所得税,对于在经济特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的产品出口企业可享有更为优惠的待遇。对于先进技术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期满后,还可延长3年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外国投资者将其从企业分得的利润,在中国境内再投资兴办或扩建上述两类企业的,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全部退还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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