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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中与国际法有关的几个问题

  根据各国签订的引渡条约和实践来看,有权请求引渡的国家是,罪犯国籍所属国、罪行发生地国或受害国。按照国际法,国家基于属人优越权。对于本国人在国外的犯罪行为具有管辖权。因此,罪犯国籍所属国有权请求引渡。同时,基于属地优越权,国家对其境内的外国人行使管辖权。因此,罪行发生地国也有权请求引渡。第三种情况是,犯罪行为在这一国进行,而危害的结果发生在另一国。因而作为罪行受害国,也有权向罪犯当时的所在国请求引渡。例如,我国刑法规定,犯罪行为或结果有一项发生在我国领域内的,即认为是在我国领域内犯罪(第三条,第三款)。这当然可能发生上述有权要求引渡的问题。如果发生几个国家就同一罪行请求某国引渡同一罪犯时,通常犯罪发生地国是有优先权的。如果某人犯了几项罪行而被几个国家请求引渡,通常依被请求国法律规定,认为处刑最重的犯罪发生地国有优先权。如果各罪行被请求国法律认为同样严重时,优先权依请求时间的先后来决定。但也有另一种情况,就是从原则上说,被请求国有权决定接受哪一国的请求。
  至于引渡的对象,可以是任何国家的公民。无论是请求引渡国、被请求引渡国或者第三国公民。只要有引渡条约的规定,都可以请求引渡。但一般国家照便不引渡本国公民。除极少数国家(如英、美)外,大多数国家都是拒绝引渡本国公民的。所以,实际上一般可能引渡的,或者是请求国的公民,或者是侨居在被请求国的其他外国人,不过应该指出,由于战争罪犯是破坏和平、违反战争法规和人道主义的严重犯罪,因此,不管本国人或外国人都必须予以引渡而对其加以惩罚。
  可以作为引渡理由的犯罪,通常只有当罪犯所犯罪行在引渡条约上有规定时,或者该罪行不仅依请求引渡国的法律,而且依被请求引渡国的法律也应予以处罚时,才可以引渡。例如,前述我国刑法规定,在我国领域外我国公民犯有除第四条以外的罪行(第五条),或外国人对我国家或公民的犯罪(第六条),既要依我国刑法规定判处一定期限的徒刑,又要依犯罪地法律也应受处罚的,而符合这两个条件,才适用我国刑法,此种规定,如需引渡,就符合上述后者所指的引渡条件。对于被引渡者,只能依据作为请求引渡的理由而提出的罪名予以审判或处罚,否则,被引渡国是有权提出抗议的。对因致力于正义事业政治上受迫害而被通缉的外国人,普遍认为不应予以引渡,即所谓“政治犯不引渡原则。”
  按照上述国际法的一般引渡原则,无论我国向外国或外国向我国要求引渡有关涉外刑事案件的罪犯时,如有引渡条约(包括已参加国际公约)原则上当依其办理;在元条约的情况下,可以通过外交途径协商解决。对于侵害外国国家或公民的合法权益而犯罪的我国公民。现居留我国境内的,原则上不予引渡,应由我国处理。对于拥护正义事业、参加革命运动、进行科学工作而受到迫害的外国人,依我国宪法规定,已给以居留权的,拒绝向外国引渡。这些都是国际上的通常作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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