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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中与国际法有关的几个问题

  我国刑法规定:“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第六条)此种规定是与上述国际法院对“荷花号”案的判决中所肯定的,国家对外国人在外国的某种犯罪可以行使管辖权的精神相一致的。而且本条还规定把行使此种管辖权,作了如下的限制:(一)依我国刑法规定的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二)依犯罪地法律也应受处罚的,才可以适用本法。我国刑法如此规定,既是维护我国主权(坚持对在我国领域外对我国家或公民的某些犯罪行使管辖权)的需要,同时也尊重别国的主权(犯罪地法律认为应受处罚的罪行)。这在国际实践上一般是可以行得通的。
  综上所述,关于我国刑法对在我国领域外一定的犯罪,无论本国人或外国人,一律适用本法的规定,是符合国际法的原则和实践的。如果无此规定,对其在国外的犯罪行为毫不追究,任其逍遥,则对国家的安全和利益显然是有害的。但本法如此规定,并不是说它的施行力可以及于外国,而是说关于此类犯罪如受我国内裁判时,当适用我国刑法处理。关于此类案件如何具体行使管辖权问题,不外有三种可能:其一,犯罪者(本国人和外国人)自行来到国内而被捕;其二,由外国予以引渡;其三;缺席判决。究竟如何执行,那要依当时的具体情况而定。此外,我国刑法还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罪、依照本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虽然经过外国审判,仍然可以依照本法处理;但是在外国已经受过刑罚处罚的,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第七条)本条规定也是为了维护我国独立自主地行使自己的司法权。虽经外国裁判,但并不认为在我国法律上具有效力,不能因此限制本法的适用。不过犯罪地法律业已对其加以裁判,犯人已受刑之处罚,也是事实。所以,规定可以免除或减轻处罚。这是合乎情理的。
  三、我国刑法与国际法的引渡问题
  我国刑法关于适用范围的规定,其中不仅包括在我国领域内犯罪的本国人和外国人,而且还包括在我国领域外犯有一定罪行的本国人和外国人。如果在我国境内犯罪的本国人或外国人逃往外国,这就可能发生引渡问题。如果在我国境外犯罪的本国人或外国人,符合我国刑法规定的条件而适用我国刑法时,也可能发生引渡问题。
  所谓引渡,是指一国把当时在其境内而被他国指控为犯罪或判刑的人,根据有关国家的请求而移交给该国进行审判或处罚。按照国际法,国家并没有引渡罪犯的义务。当然,如果有条约规定,那就应履行条约的义务。在没有条约存在的情况下,国家是否要向他国引渡罪犯,这完全是一国主权,由其自行决定。长期以来,在国际关系上,各国间订立了不少引渡条约。其作用在于使缔约国相互承担引渡罪犯的义务,并保证引渡能一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因此,罪犯的引渡已经成为国际法上一个公认的制度。有些国家还制定了这方面的国内法。它一方面作为政府同别国缔结引渡条约的基础;另一方面在没有同别国订有引渡条约的情况下,则可以作为政府引渡罪犯的依据。但是,如果国家既未签订引渡条约,也未制定引渡的国内法,基于相互礼让及友的考虑,国家也有权将可以引渡的罪犯移交给有关国家。同时,即使国家制定有引渡法,也不因此就对外国负有引渡罪犯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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