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我国刑法中与国际法有关的几个问题

  除上述对本国人在外国犯罪的管辖权问题外,在我国刑法适用中,还有一个对外国人在外国对我国家或公民犯罪的管辖权问题。就各国的实践来看,此问题大致有以下几种情况:一类国家,包括英、美等国。采取刑事管辖属地原则:它们通常不处罚外国人在其领土外违犯刑法的罪行。另一类国家,包括德、法等多数国家,除采取上述原则。尚有某些例外。一般对侵害国家的安全或其财政经济信用的犯罪行使刑事管辖权。还有一类国家,包括土耳其、意大利等一些国家,则排除属地原则,而采取所谓犯罪世界性说,即是为了维护国内法律秩序和保障世界公益的需要,对于一切犯罪,无论发生于何地、任何国家都有权加以惩罚,不必有国籍及侵害仅益所属的限制。但在实践中,这些国家只是把它的刑法适用于外国人在外国侵害国家或其公民的罪行。
  从上述的实践来看,司法管辖权的行使,并不只是局限于领土范围内所作的犯罪行为,刑法属地性的概念,并不是一个绝对的概念。
  关于这一问题,国际司法上有名的“荷花号”案就是一例。该案的事实是:1926年,法国邮船荷花号在地中海公海水域同一只土耳其船发生碰撞,该土耳其船被撞沉,淹死土耳其人八名。当荷花号驶抵君士坦丁堡时,土耳其当局对法船上负责值班守望的法籍船员,连同土耳其船的船长,一并以杀人罪向法院提起诉论。结果该二人均被判处监禁。土耳其认为,它的法院对本案行使管辖权,是依《土耳其刑法典》第六条规定,即:任何外国人(除其些特定情况外)在国外犯有侵害土耳其或它的公民的罪行,应按土耳其刑法处罚,如果他在土耳其境内被捕。法国提出抗议,认为土耳其无权管辖,而船旗国对此行为有排他的管辖权。后经法土两国协议,提交海牙国际常设法院裁决。1927年该法院判决:土耳其对法籍船员提起诉论“交不违反国际法原则”。认为当荷花号与土耳其船碰撞事件发生时,犯罪者法籍船员虽身在法船,而其效果则发生在土耳其船上,这就象发生在土耳其领土上一样。因而根据犯罪的效果地主义,土耳其对该外国的行为者有管辖权。国际法院的判决,虽然其理由不是土耳其主张的它的刑法的国际有效性,但是它在原则上并未否定国家对外国人在外国的犯罪行使管辖权的合法性和可能性。因为法院在此案的判决中还附带地表示一个意见,认为“刑法的属地性并不是国际法的一个绝对的原则,也并不与领土主权完全一致”。这就肯定了国际法并没有任何规则禁止国家就其领土外的犯罪对外国人行使管辖权。至于国家对在其领域外的外国人的犯罪是否行使管辖权,在什么限度内行使管辖权,一般应由各国依其国内法自行决定。事实上,若干国家对此种管辖权在其国内法中已作出规定。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