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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中与国际法有关的几个问题

  一、关于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内犯罪的管辖权与国际法的外交特权与豁免权问题
  我国刑法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以外,都适用本法。”(第三条,条一款)它还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飞机内犯罪的,也适用本法。”(第三条,第二款)按照国际法,国家对其境内的一切人和事物享有属地优越权。依本条规定,凡在我国领域内(即我国主权支配下的区域,包括领陆、领水和领空各种不同部分所组成的我国全部领土)犯罪的,不论其犯罪为本国人、无国籍人或外国人,原则上都适用本法。这是本法依属地优越权具有支配全国效力的必然结果。至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飞机内犯罪的,无论在我国领域内或公海及公共领域中,都是在我国主权支配之下,也适用本法。当其在外国领海或领域内时,船舶或飞机内发生的犯罪行为,在不影响该国安全、公共秩序或利益的情况下,原则上仍适用本法。
  但我国刑法并不是采取绝对的属地主义,而不问犯人的国籍及身分如何,均一律适用本法。所以,它在第三条第一款中作了“除法律有特别规定以外,都适用本法”的规定。刑法八条就是对适用本法的一个主要例外规定,即:“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问题,通过外交途径解决。”这一条涉及到如下一些问题:为什么我国刑法要有这一条规定?在一国的外国人中,究竟哪些外国人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为什么这些外国人要享有此种特权?它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外交特权和豁免是国际法的一项古老的规则和惯例。国家为了进行正常的国际交往,一般订有保障此种特权的法规或在有关法令中订出原则性的条文。我国刑法其所以要规定这一条,一方面为了尊重依国际法所承担的义务,同时是为了进行国家间正常往来的需要。而且基于国家间平等的原则,享有此种特权也是相互的:
  关于在一国的外国人中,哪些外国人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的问题,按照国际惯例,外国元首、政府首脑、外交代表以及他们的家属等才享有。因其都具有外国国籍及特殊身分,作为属地原则的一个主要例外,所以免于适用我国刑法。虽然如此,但他们如果在我国境内犯罪,并不能认为其犯罪不成立,而是因其具有特殊身分免受我国刑法的支配。他们的行为仍然为犯罪,而与正当行为及其他无责任的行为,当然不可相混。所以,对此种行为,仍得行使依我国刑法规定“正当防卫”及“紧急避险”之权(第十七条、第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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