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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国际法首次传入中国问题的探讨

  从上面对两种国际法译著分析比较的情况来看,其传入中国的史实,在外交实践上的运用及其影响,显然都是存在的。但是,从其译介到中国的时间上来说,一个是1839年,一个是1864年。毫无疑问,前者比后者要早二十余年。因此,首次把西方国际法引进到中国的,并非丁韪良而是林则徐。当然,不可否认,丁韪良翻译的《万国公法》是比较完整的西方国际法著作,而林则徐仅译了适应当时形势急需参考的一部分。但不能因此就否定林则徐是最早将西方国际法著作介绍到中国的历史事实。林则徐首先翻译、研究并运用国际法,竭力维护中国主权的伟大行动,是值是赞颂的,不可埋没的。
  (1989年3月)
  附录一:滑达尔各国律例 米利坚医生 伯驾译出
  尝思各国皆有当禁外国货物之例,其外国不得告诉委曲而违此禁,亦不得以仁情推辞。若他告诉委曲,是不吉欲利而已。该国必不以他得利而违自己之禁。■思凡国有禁,皆有所谓而然也。
  第三十七章
  一禁立之后,如有犯禁船货物夹带出口或夹带入口或带货漏饷,则变价充公。
  第二百九十二条
  打仗者是我们出于不得已,强逼而应有此事也。盖打仗者有公私之分,或两国交战,或二主相争,所事皆出于公,面兵权亦出于公,此是也。私自两人相敌,此是性理之常,此之谓也。
  予详审有应战有不战者,若情有可原,固无论人人皆欲战,岂不欲自保其身,自护其地,而于当战之日而意不战者乎?然战合于人心,事自合乎天理。如菲盗打劫村场,谁不与之抗拒?是理所必然,势当如是。是故应战应不战者,皆以合义为贵,非可苟焉而已也。今我说此应想一想于自己,但如英吉利国王,不与大臣同行事,虽用钱银,不逼迫百姓守兵械,他们为打仗,据实是必议大臣同行与索军粮。
  一当者 如父母打不孝顺之子女,此是应当也。但别人因我子女不孝之事,他将我子女打,所论之理,亦不应当打我之儿子也。
  二职 如琉球人往别国,忽遇大风打烂船只,失水往中华去。此琉球人并无钱财,亦不能糊口,则要禀明此县或日后方可回国,此是人情之理。
  三或 如外国带鸦片往省,流毒射利,该本国不准他进口,亦不能告诉一说之事,此是理也。
  四守法 往别国,遵该国禁例,不可违犯。如违犯,必有罚以该国例也。
  五公法者 但有人买卖违禁之货物,货与人正法照办。
  六或 或各花旗人,各司其事。花旗之事,别国之人往花旗去,立不能做此处兵丁也。
  七不论 不论别国人,在此该国。
  八或 如若英吉利国女王,欲与佛冷西(法兰西)国打仗,但大臣思想无道理,此大臣不愿发一将,不发一银,何得战也?
  法律本性正理所载第三十九条
  袁德辉译
  各国有禁止外国货物不准进口的道理,贸易之人有违禁货物,格于例禁不能进口,心怀怨恨,何异人类背却本分。最为可笑,若不分别违禁不违禁以及将本求利均不准进口,可以含怨。即如甲国货物而至乙国,并不见有违碍,而乙国禁之,此谓之不是好意,亦可含怨。已无遗碍,而又无实在明白说出其所以不准之理,立此等例禁,令人难以推测,算是与人隔别断绝往来也。所立例禁,即如走私出口入口,有违禁货物,并例准货物,偷漏不上税饷情事,有违犯者,将船并货入官充公。
  一百七十二条
  中国、日本国无有照会某处之船准进,某处之船不准进,皆禁止外国人不准进口。在欧罗巴洲中各国,除与有仇敌之数国,此外人人皆可游行,国国可以进口。一经准其进口,就当遵顺其律例。我思律例之设,原为保存身家性命起见,非关遵其例即子其民之理。国家立法,应须如此。而外国人一入其地,即该凛然遵顺。国家抚有天下,治理亿兆,而律例亦不止此。自法制一定,普天下之莫不遵守,故外国有犯者,即各按各犯事国中律例治罪。其治罪之意,不过令人保全身家性命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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