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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国际法首次传入中国问题的探讨

  惠顿是美国著名的国际法学家。《国际法原理》一书是惠顿的主要学术著作,于1836年分别在伦敦和费城同时出版。此后,在美国和英国曾多次再版,并译成法文、西班牙文和意大利文出版。由于该书是惠氏以其长期从事外交官工作的经验,广泛研究了欧洲大陆和美国的材料撰写的,且“着重于研究外交活动和案例,这就使他的著作产生了相当大的和持久的影响。”所以被认为是西方权威性的国际法著作。因此,丁韪良把它译介到中国,看来是适当的。
  根据以上情况,有些学者认为,丁氏译著的《国际法原理》一书,于1864年出版,这就是西方国际法第一次传入中国之时。但是,也有的学者对上述观点持否定态度。最早提出异议的是李抱宏。他于1939年著文认为,“国际公法之初次输入中国……犹在中英鸦片战争之前”,林则徐于1839年翻译瓦泰尔的国际法著作较丁韪良“尚早二十余年”。“林则徐不仅对于国际公法已有相当认识,且已知用于国际交涉”。持此种观点的,尚有其他一些学者,兹将以上两种观点分析比较如下:
  第一,两种不同观点所依据的事实,均有明确历史资料可查。如上所述,在林则徐指示下,将瓦泰尔国际法著作一部分译为中文,在魏源编辑《海国图志》一书中,以《滑达尔各国律例》为标题,作了清楚的记载。而丁韪良翻译惠顿国际法著作的中文本,以《万国公法》为书名,予以出版。这在我国一些图书馆中有所收藏。可见,两种观点,均有史料为证。这是毫无疑问的。
  第二,关于两种西方国际法的中文译著,在当时中国的对外交涉中,均曾加以实际运用,并起了作用。
  林则徐依据瓦泰尔国际法著作的有关译文,对当时在广州一带贩卖鸦片的英国人采取行动。首先,他宣布鸦片为违禁品,并要求交出,予以烧毁。其次,他致函英国维多利亚女王,要求她下令禁止向中国贩运鸦片。当上述办法未能奏效时,最后,林则徐为坚决推行禁烟政策,采取武力行为。可以认为,他的上述行为,不仅在道义上,同时,在法律上都是完全正确的,是符合国际法规范的。可见,瓦泰尔国际法的中译本,在中国对外交涉中的初次效果,使林则徐在禁烟运动中对英国人采取强硬立场,发生了不小影响。
  同样,丁韪良翻译惠顿的国际法著作,在当时中国对外交涉中也产生效果。1864年初,普鲁士在欧洲同丹麦因领土问题发生战争。当时,普鲁士政府任命一位名叫李福斯(Herr von Rehfues)的官员为驻北京公使。1864年4月,李福斯乘普鲁士军舰到达天津大沾口,准备前往北京。适于此时,发生了李福斯的军舰在渤海湾拿捕三艘丹麦商船事件。当时,清政府依据《万国公法》中有关的论述,对此提出抗议。理由是,因渤海湾为中国的内海,普鲁士军舰在专属中国管辖的海域拿捕别国商船,显然是侵犯了中国的主权,违反了国际法原则。结果丹麦只获得释放。
  第三,从这两体国际法在中国的影响来看,《万国公法》的影响似乎较大。该书出版以后,清政府即发给中国通商口岸各一部,以作参考。以后,中国向各国派的外交使节,也多备有此书。看来,该译著在近代中国的政界、外交界和法学界流转较广,有一定影响。此外,该书出版后的第二年,即1865年传入日本。“由东京开成所复刻出版。以后在各地出现了许多版本,包括注有日本假名和标点的版本,成为维新初期决定开国方针的重要参考书籍,被广泛地当作经典权威著作阅读。”
  林则徐翻译瓦泰尔的国际法著作,有其明确的目的,即为了捍卫中国的利益,反抗西方侵略。因而该译著在当时中国的外交斗争中,曾起了积极的作用。但由于鸦片战争的爆发,外国势力的侵入中国及林则徐的被革职等,致使刚刚介绍到中国的国际法尚未进一步发展就中断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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