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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国际法首次传入中国问题的探讨

  关于伯驾和袁德辉译文的正确性问题,经王维俭教授同英译本查对,也发现有些欠妥之处,(见附录二)。王维俭对他们译文的考察,订正了该译文流传迄今百余年的欠妥或错误部分。这对中国国际法工作者准确地理解瓦泰尔著作中此段文字的原意,无疑是颇有帮助的。
  四、丁韪良翻译西方国际法问题
  十九世纪六十年代,美国传教士丁韪良(William AlexanderParsons Martin)把美国国际法学者惠顿(HenryWheaton,1785—1848)著的《国际法原理》(Elements of International Law)一书译成中文,并予以出版。
  在西方列强于第二次鸦片战争入侵中国期间,丁韪良作为美国驻华公使的译员,看到清政府在对外政策及办理外交事务中的谬误,产生了拟将西方国际法译介到中国的意图。他是从西方列强侵略掠夺利益出发,“使中国官僚能学会半殖民地国家所应遵守的规矩。”开始,他倾向于翻译瓦泰尔的国际法著作,但由于当时(1859年—1860年)美驻华公使华约翰建议选译惠顿的国际法著作,就是成了丁氏从事惠顿《国际法原理》一书的翻译工作。正如他自己所说:“我早就注意到需要这样一种书。当我提议翻译瓦泰尔的著作时,华约翰推荐了惠顿的书,认为此书不仅同属权威,而且更加切时。”
  丁韪良在1862年即开始进行翻译惠顿国际法著作。在这一年,丁氏计划赴北京开展传教活动,但行抵上海,因故耽搁在该城市年余。此时,便抽暇译著惠顿《国际法原理》一书。
  当时清政府的一些官员从与西方国家办理交涉的实践中,也逐渐认识到有必要了解西方在调整国际关系方面的法律原则、规则和规章制度。1862年夏天,清政府总理衙门的一位主要大臣文祥,曾向当时美国驻华公使蒲安臣(Anson burlingame)提出,希望他能“推荐一种为西方国家公认的权威性的国际法著作”。而蒲氏便推荐了惠顿的书,并答应翻译其中若干章节。以后,薄安臣将此事函告美国驻上海领事乔治·西华德(George Seward),后者即把丁韪良正在翻译惠顿国际法著作之事告知薄安臣。对此,薄氏很高兴。1863年春天,丁题良直接致函薄安臣公使,建议在完成惠顿书的翻译之后,希能提供清政府参阅。薄氏对丁韪良大加鼓励,并保证将译著交政府官员。
  1863年春天,丁韪良由南方到达北京。在薄安臣的安排下,于同年9月11日谒见了总理衙门大臣,就有关译书问题进行了商谈。结果达成了如下协议:总理衙门答应丁韪良的请求,同意派员对泽稿进行了商谈。结果达成了如下协议:总理衙门答应下韪良的请求,同意派员对译稿进行编校、文字润饰和出银五百两以资刊刻;出版后,呈送总署三百部。
  经总理衙门大臣恭亲王奕■等上奏,获清廷御门后,于1301年冬,正式出版了名为《万国公法》的惠顿《国际法原理》一书的中译本。关于中译本名称除上述外,尚称为《万国律例》。这在译本前面的《凡例》中有所说明:“是书所录条例名为《万国公法》,盖系诸国通行者,非一国所得私也。又以其与各国律例相似,故亦名《万国律例》。”
  在中译本的开头几页,除有清政府官员董恂和张斯桂各作的序文以及《凡例》之外,接着有一页为简略地球全图,并另加说明在东西两半球各大洲内、都有哪些国家。此地球全图及对它的说明,在惠顿原著中根本没有。这里必须指出的是,其对东半球的下列说明:“在东半球者,一曰亚细亚,内有中华、日本、缅甸、印度、西藏……等闺。”这其中把属于中国领土的西藏竟然作为“国家”列出。显然,这是极端荒谬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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