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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国际法首次传入中国问题的探讨

  在中俄进行缔结《尼布楚条约》谈判时,中国谈判使团内有两个西方传教士译员徐日升和张诚各自所写的关于这一谈判的日记中,都多次提到“国际法”关于平等互惠原则,使节人身不可侵犯规则,缔约谈判开始时,双方全权代表相互校阅全权证书,条约的签字、宣誓,以及用拉丁文作为外交语言等等,这些国际法的内容在他们的日记中曾有所谈到。事后,中俄双方都认为《尼布楚条约》是在国际法关于国家主权平等原则基础上订立的。
  那么,是否可以认为,这就是西方国际法通过缔结第一个中外条约的条实,而首次传入了中国呢?似乎很予以肯定的回答。因为,从1689年尼布楚条约订立以后,到十九世纪三十年代中期以前的期间内,无论在中国的学术界或官方均未发现有人谈及有关国际法的史料。正如王铁崖教授所指出的,“无论如何,从那时(尼布楚条约订立时)起一直到1839年林则徐指示翻译瓦泰尔的著作之时为止的一百五十年中,在中国,从来没有人提及国际法。”所以,不能由于西方国际法对中俄尼布楚条约的谈判和订立有所影响,而就得出此为近代欧洲国际法首次传入中国的结论。
  三、林则徐翻译西方国际法问题
  1839年,林则徐奉命到广州查禁鸦片,为了斗争的需要而对西方情况进行调查研究,其中也包括要了解西方法律方面的情况。在林则徐主持下,对西方国际法学者瓦泰尔(Emmerich De Vattel 1714—1767)的法学著作《国际法,或适用于各国和各主权者的行为与事务的自然法原则》进行了翻译,从而把西方国际法著作引进中国。
  瓦泰尔的国际法著作,是以作者长期从事外交官工作的丰富的实际经验为基础,“第一次用当代语言撰写国际法体系的书籍。”因此,1758年出版以后,颇受西方法学界和外交界的欢迎。特别是,成为美国最受欢迎的权威性著作。各国多有译本,并多次再版,流传甚广,影响巨大。作者在国际上的声誉,“甚至超过格老秀斯”。
  “他的国际法理论以国家的自由和独立,既主权为出发点,从18世纪中叶,经过19世纪,到20世纪初叶,最先系统阐明了作为国际法学主流的唯意主义的国际法规的是瓦泰尔。他如此强烈地主张国家的自由和独立,其前提是以公民的政治自由观念为基础的国民主权思想。他认为,国家为了得到不受别人妨碍,以国民的意志为基础的统治权利的承认,其不受别人干涉的自由就必须得到承认。他从这种立场出发,以格老秀斯所没有的坚决语调,主张不干涉内政的原则,说明国家拥有不受外国干涉,可以选择其宪法的权利。也是他第一次清楚地阐述包括自保权在内的国家基本权利的思想。”
  根据上述情况,瓦泰尔的国际法著作,应该说是具有高水平的西方法学名著。而林则徐当时主张翻译此书,把它引进中国,看来是很恰当的。
  在林则徐主持下,当时在广州以行医为业的美国传教士伯驾(PeterParker)和林则徐的译员袁德辉释译了瓦泰尔著作的一部分。译著在清代著名学者魏源(1791—1857)编辑的(海国图志)一书的第83卷中有所记载(见附录一)。
  关于伯驾和袁德辉的译文,究竟泽自何种文本及译文的正确性问题,王维俭教授曾撰有专文对其作了详细研究。他著文指出,“可以确凿无疑地断定,不论伯驾还是袁德辉均依据英译本,而且是奇蒂(J·Chitty)的英译本。”他把伯驾和袁德辉的几段译文与奇蒂的英译本对照,结果在奇蒂的译著中基本上查到了出处。“唯有伯驾所译‘第二百九十二条’中的‘予详审有应战有不战者……非可敬焉而已也’和‘一当者……二职……三或……四守法……五公法者……六或……七不论……八或’不能确定译自某页某处。可能散见于各页,既为伯驾归纳性的意译,抑或伯驾自己加的评论,但较难辨别。”同时,把译文与奇蒂的英译本查对后还发现,伯驾把英译者所加的脚注,[37],误译为“第三十七章”,把本为“第二百九十二页”,误译为条数。而袁德辉重译该段时,也未加订正。袁增译的“第一百七十二条”亦把本为页码误译为条数。由此可见,伯驾显然不懂中文的“章”“条”为何章,而想当然地将英文的页码和注码译为“章”“条”,袁德辉又未加订正而加以沿用。对此,我们现在不应任其以讹传讹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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