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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国际法首次传入中国问题的探讨

  关于苏阿瑞兹国际法学说的基本思想,这在著名国际法学者费德罗斯所著的《国际法》一书中有详细记载。费德罗斯说:苏阿瑞兹认为,“虽然各国并没有融合成为一个政治团体,然而它们必须互相帮助,并且相互维持法律与和平,因为这是为了整个人类的幸福所必要的。可是,为了达到这个目的,它们必须遵守被称为是国际法的那个法律。这样,对于苏阿瑞兹,人类的共同幸福是国际法的主导理念。”
  为了弄清在1648年左右,卫匡国翻译苏阿瑞兹国际法著作的史实,笔者查阅了有关卫匡国在华时的著作。从这些著作来看,卫匡国较多地把中国的地理、历史及语文介绍到西欧。他在1654年完成了《中华帝国图》中国新地图册,同年在奥格斯堡出版。1658年卫匡国在慕尼黑出版了用拉丁文写的第一部中国上古史,共十卷。此外,他还著有《中国文法》,这本书是欧洲学者深入研究中国的必不可少的门径。应该说,他把中国文化传播到西方是颇有贡献的。但他把西方科学文化介绍到中国的著述却发现不多。在《卫匡国传略》中,并未见到有关他翻译苏阿瑞兹国际法著作的叙述。
  根据《明清间耶稣会士泽著提要》一书的《凡例》中所述:“(七)西士所译著之书,除在(上海)徐家汇书楼保存一部分外,留传于巴黎国立图书馆及罗马梵蒂冈图书馆者为最多,今将三馆的书目附于书后以资参考。”笔者从该书所附的三馆书目中,亦未发现卫匡国有关苏阿瑞兹国际法著作的中译本书目。
  在十七世纪八十年代末叶,中国与俄国曾订立了一个国际条约,这就是1689年的《中俄尼布楚条约》。这是近代中国与外国订立的第一个条约。从时间上说,它是距离卫匡国将苏阿瑞兹国际法著作译成中文时最近的一个中外条约。如果说卫匡国译著的国际法中文本确已在中国刊出,在当时中国第一次与西方国家进行正式外交谈判,准备缔结国际条约,而又对西方国际法知识缺乏了解的情况下,按照常理,清朝官员似不会不设法查找西方国际法著作,包括卫匡国翻译的国际法中文本来参阅的。尤其值得注意的是,当时中国派出与俄国谈判的使团内,有两个耶稣会传统士充当译员,其中葡萄牙传教士徐日升,是由当时在北京任职钦天监正的传教士南怀仁向康熙推荐的。南怀仁和卫匡国彼此是很熟悉的。他们二人曾于1657年一同由欧洲起程来华。假若卫匡国译著的国际法已在中国留存有中文本,南怀仁传教士是不会不知晓的。而且,他也不会不料想到,当时中国派出的谈判使团是需要了解西方国际法,从而予以推荐供官员参考的。但事实并不如此。充当中国谈判使团的另一个译员法国传教士张诚说:“我们的钦差大臣们是从来没有与任何别的国家进行过缔和谈判的,……而且他们对于国际公法完全陌生”可见,当时中国的谈判使团代表对西方国际法是不了解的。由此亦可说明,当时中国的官方并未见到卫匡国翻译的苏阿瑞兹国际法著作的中文本。台湾的一位学者在其有关著述中,曾提及卫匡国翻译苏阿瑞兹国际法著作问题。他说,此书的翻译“并未完成出版”。但未进一步提出证据。倘若确系如此,那就更可以肯定西方国际法并没有在十七世纪四十的代介绍到中国。
  二、关于十七世纪八十年代国际法首次传入中国问题
  我们知识,在十七世纪八十年代以前,中国和西方国家从未发生过条约关系。当然,也就谈不到什么中国在国际条约的实践中是否或如何运用西方国际法的问题。如前所述,只是1680年中国和俄国之间通过外交谈判而正式签订的《尼布楚条约》。在此条约的谈判的订立中,是否采用了西方国际法?如果加以采用,是否这就是通过条约实践而使西方国际法首次传入了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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