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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国际法首次传入中国问题的探讨

西方国际法首次传入中国问题的探讨


程鹏


【全文】
  
  中国古代春秋时期存在着某种型态的国际法规则或习惯,但当时的所谓“国”与现代的国家不同,那只是中国统一前的诸侯国。自从秦始皇统一中国后,此种适应当时国际交往需要的国际法就停止发展了。这是因为,国际法产生和发展的首要条件就是要有一个多国并存的环境。既然中国已成为统一的国家,国家法就失去了赖以成长的土壤。
  国际法作为法律的观念,自成一个特殊体系的法律,并在国际关系中具有现实的约束力,则是由近代欧洲产生,并逐渐发展起来的。
  近代西方国际法究竟从何时开始,通过什么具体事实首次传入中国的呢?本文拟对此问题加以探讨。
  关于西方国际法究竟于何最早传入中国的问题,长期以来中外学者的说法不一。迄今为止,有以下几种见解:有的认为,西方国际法是在十七世纪四十年代首次传入中国;有的则认为,在十七世纪八十年代,中国同外国第一次缔结的条约中采用了西方国际法的原则、规则,从而导致西方国际法首次传入中国;还有的认为,最早把西方国际法译成中文,则是十九世纪三十年代的事;最后一种意见认为,西方国际法直到十九世纪六十年代,才第一次介绍到中国来。
  一、关于十七世纪四十年代西方国际法首次传入中国问题
  有人认为西方国际法于十七世纪四十年代介绍到中国,其根据是,有一位耶稣会士所著的本本书中有记载:在1348年左右,来华传教的马丁·马提尼(Martin Martini)神甫(中国名为卫匡国,字济泰)曾开始将苏阿瑞兹的国际法著作译成中文。
  当时,近代欧洲国际法尚处于正在形成阶段。近代国际法是在十六、十七世纪由欧洲开始发展起来的。当其开始形成时期,在学术界的影响颇为重大。首先是学者创立国际法理论,建立国际法体系,然后,通过实践由各国自愿接受石逐渐形成具有约束力的国际法规范。对欧洲国际法的建立和实践作出了贡献的,在历史上有两个重大事件:这就是1625年出版的格老秀斯的《战争和平法》(De jure belli acpacis)和1648年的《威斯特发利亚和约》(Peaceof Westphalia)。前者,首创了近代国际法的原则、规则,系统地论述了国际法的主要内容,建立了第一个国际法体系,在国际法历史上是划时代的;而后者,则为近代国际法的成长打下了基础。“格老秀斯的书版以后,在实际政治上,国际法之成为一个现实的势力影响国际行为,可以说是从《威斯特发利亚和约》起开始。”
  这里有趣的一个问题是,当1648年左右,卫匡国将苏阿瑞兹的国际法著作译成中文之际,恰好正是结束“三十年战争”(1618—1648)的《威斯特发利亚和约》订立之时。而在此时期,欧洲各国尚未普遍接受国际法规则。只是每当一个具有法律重要性的国际问题发生时,人们就参考格老秀斯的著作。而在许多情况下,它所包含的原则、规则被认为是正确的。此后,经过半个世纪的国际实践,到了十七世纪末叶,欧洲各国才认为自己受国际法的约束。而国际法的大部分原则、规则,就是格老秀斯著作中所曾经主张的。
  上述情况表明,当十七世纪中叶,卫匡国将苏阿瑞兹国际法著作译成中文之时,欧洲尚处于为近代国际法成长打基础的阶段,而当时在整个欧洲国际社会中,还未形成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国际法规范。
  在这里,人们很自然会产生这样的一个问题,既然当时格老秀斯的著作在欧洲已具有相当大的权威和影响,为什么在中国的传教士卫匡国未选择格老秀斯的名著,而把苏阿瑞兹的国际法著作译成中文呢?据有关学者分析,当时在中国的耶稣传教士远离欧洲,而交通情况又不象现在这样方便,所以,他们自己对格老秀斯的著作在欧洲的影响可能还不了解。即使有所了解,又因格老秀斯为新教,他的著作在出版后的第二年,即1626年已被列入天主教禁书目录。耶稣会士是不可能对它加以运用的。但是,当时在中国的耶稣会士是知道苏阿瑞兹的国际法著作的。因为他们有些人曾在罗马耶稣会学院及葡萄牙科因布拉大学学习过,而苏阿瑞兹就在那里教书。以上情况,也许就是卫匡国当时未能选择格老秀斯的论著,而将苏阿瑞兹国际法著作译成中文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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