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任清政府湖广总督、军机大臣等要职的张之洞,对国际法也有上述类似看法。他说:“夫权力相等则有公法,强弱不侔,法于何有?古来列国相持之世,其说曰力均角勇,勇均角智,未闻有法以束之也。今日五洲各国之交际,小国与大国交不同,西国与中国交不同。即如进口税,主人为政,中国不然也;寓商受本国约束,中国不然也;各国通商只及海口,不入内河,中国不然也;华洋商民相杀,一重一轻,交涉之案,西人会审,各国所无也。”因此,他认为,衰弱的中国如有人“谓公法为可恃”是不明智的。“舍求诸己而何以哉?”
以上几位人士的观点表明:弱国依靠国际法是难以免遭强国欺凌的。只有自强,方可借国际法与强国论争,以维护国家的安全和利益。
3.认为国际法是国际社会强权对立与斗争的产物
在清代有少数人持此观点。他们认为,国际法是众多国家之间依靠实力进行斗争的产物。各国由于在斗争中人力物力不断遭受损失,继续下去对各国均不利,于是才通过协商制订国际法,以维护和平与国家利益。因此,他们不同意上述第二种观点,把国际法说成仅对强国有利而不能维护弱国的利益与安全,责怪国际法无什么效用。他们针对持第二种观点者说:“吾国论国际者,多以强弱相遇公法无效为公法之罪。”接着批评此种说法“是文过诿责不知本之言也。”“夫公法何本哉?直本于强权耳。”之后,他们论述强国彼此之间对抗争斗颇为残酷,“积无数之经验,而共信为两不利之事,乃去泰去甚,而悬之以为厉禁,及其习惯焉。”简要言之,公法之“本始,则强权对等之条约也。”他们认为,在列强之间,弱小国家之所以尚能生存,不尽是国际法的作用,而是列强之间力量平衡,相互制约的结果。但“若乃强弱相遇,他无牵制,决之而不能障,锲之而无所阻”,如此激烈争斗直至弱国宁愿割地时方止。此“为公法容之者哉!”其结果,强国仅“以公法自限”而其他“一切不问”,而弱国在遭受失败后姑且得以安定下来。但“彼弱国之疲塌不振动乱无度者,将与之终古,不倾覆不止。”岂能说这是“弱国之利?”他们继续论述,说国际法之所以未能用来维护弱国的利益,并非国际法本身之过,而是弱国不奋发图强,以争取运用国际法维护自己的利益。“公法之用与战舰炮台同。不讲于驾舰守台之策,而忽焉蹂躏于外敌,岂台舰之罪欤?为弱国者诚怵然于徒公法之不可恃,而奋改急进,以争席于强权条约之间。”这使弱国奋强起来,即为“促进文明之进步”。此就是国际法的效用,“又何责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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