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认为国际法作用因国家的强弱而异
在清代有不少人士对国际法持此种观点。他们并不否认国际法在国际关系中的作用,但认为由于国家的强弱不同,国际法的作用也各异。强国往往为了达到侵略弱国的目的,或名义上遵守国际法,但实际并非如此;或公然违反国际法,但却以种种借口加以辩解。认为并未违反。甚至有的国力很强大的国家,根本不把国际法放在眼里。他们在国际上对弱小国家为所欲为,恣意欺凌掠夺而国际社会对此却无能为力。因此,清代某些人士对国际法的作用并无多大信心。
薛福成(19世纪80年代后期曾出任英、法、意、比四国公使)论及国际法作用时说:“泰西有万国公法一书,所以齐大小强弱不齐之国而使有可守之准绳。各国所以能息兵革者,此书不为无功。”但他接着指出:“然所以用公法之柄,仍隐隐以强弱为衡,颇有名实之不同。强盛之国,事事欲轶乎公法,而人勉以公法绳之,虽稍自克以俯循乎公法,其取盈于公法之外者已不少矣。衰弱之国,事事求合乎公法,而人不以公法待之,虽能自奋以仰企乎公法,其受损于公法之外者已无穷矣。是同遵公法者其名,同遵公法而损益大有不同者其实也。” 薛氏在谈到1878年6月欧洲一些大国在柏林举行会议,讨论分割土耳其领土的情况 时又说:“追溯前事(指1878年柏林会议),始知衰弱之国一启兵端,非特彼之仇敌不得利益不止也,即名为相助之国,亦不得利益不止也。识者于是叹公法之不足恃也。”
清代另一位人士马建忠(1876年留学法国,1879年获博士学位。精通英、法、及拉丁、希腊文)对国际法的作用提出自己的看法。他说:“夫国与国既已犬牙交错,自有唇齿之依。故一国之权利所在,即与国之强弱有关。”“泰西之讲公法者,发言盈厅,非说理之不明,实所利之各异……于是办交涉者不过借口公法,以曲徇其私。”
郑观应在谈到强国目无国际法,任意欺凌弱国的情况时说:“虽然,公法一书久共遵守,乃仍有不可尽守者。盖国之强弱相等,则藉公法相维持。若太强太弱,公法未必能行也。太强者如古之罗马,近之拿破仑第一……当其盛时,力足以囊括宇宙,震慑群雄,横肆鲸吞,显违公法。谁执其咎?太弱者如琉球印度”等国被列强灭亡之时,“谁肯以局外代援公法,致启兵端?”因此,郑氏认为“公法仍凭虚理。强者可执其法以绳人,弱者必不免隐忍受屈也。”郑氏论述至此,说:既然“公法固可恃而不可恃者也”,“是故有国者,惟有发奋自强,方可得公法之益;倘积弱不振,虽有公法何补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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