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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动物民事主体资格的确立——人类中心主义法理念及其消解

试论动物民事主体资格的确立——人类中心主义法理念及其消解


徐昕


【摘要】摘要:从逻辑上讲,并非不能将法律人格赋予动物。动物权利的保护,不应作为客体保护,而应作为主体来保护。主体的产生,乃是根源于社会利益和权利保护的需要。而主体在形成后也在不断扩张,诉讼实践就是主体扩张的重要动因之一。本文从主体、法律主体、民事主体、诉讼主体而及动物,以动物的生命权为核心,力图确立确立动物的民事主体地位。通过对动物主体地位及动物权利的论证,对人类中心主义法理念予以解构。


【关键词】关键词:动物  民事主体  人类中心主义法理念
【全文】
  万物相形而生,众生互惠而成。——歌德
  一、引子:动物死了
  
  尼采说,上帝死了。福柯说,人死了。
  动物也死了。
  我国动植物种类中已有15-20%受到威胁,高于世界10-15%的平均水平。在国际公认的640个濒危野生物种中,中国占156个。如青藏高原的藏羚羊由几百万头锐减为十来万头;南方的穿山甲和大兴安岭的花尾锦鸡成为稀有之物。据统计,在今后的20-30年中,将有1/4的物种灭绝。今天生物受到的威胁,不是自然界的客观影响,恰恰是人类自身的行为。人为因素使物种灭绝的速度,是自然因素的100倍。[1]人类对自然的侵害会导致自然的惩罚,并祸及自身。
  动物的死因主要在于人,在于人的思想和观念,在于人类中心主义。
  人类中心主义在哲学上与非人类中心主义或者说自然中心主义有着长期的争论。人类中心主义,即人是中心,一切为人而存在;人是目的,不能把人当作工具;人是具有自由意志的唯一动物,人与自然物的根本区别在于人的意识,“意识”能意识到人拥有主动性、主导性、能动性和创造性;人不仅能够认识世界,还能创造和改造客观世界。总之,人是主体,自然是客体,人类可凌驾于自然之上。基于人类中心主义的法理念,动物不享有“人权”,就主体制度而言,就是只承认人的法律主体地位,不承认任何非人类的其他动物之主体地位和权利。
  本文拟就动物的主体性、是否具有法律主体地位以及动物权利之视角,力图对人类中心主义的法理念进行解构。
  
  二、关于主体的词源概念及认识方法论
  
  据海德格尔考证,“主体”(subjectum)这个词源出古希腊语“根据”(υποκειμευου)。“这个希腊词语指的是眼前现成的东西,它作为基础把一切聚集到自身那里。主体概念的这一形而上学含义最初并没有任何突出的与人的关系,尤其是,没有任何与自我的关系”。
  哲学上的主体和客体,是从本体论以及认识论的角度提出的。法律上的主体和客体,是就法律关系而言的。然而,法律主体一旦确立了法律地位,其存在的正当性就不以具体、特定的法律关系为依托了。正如人,在法律关系中他是主体,没有参与法律关系时,他不也是主体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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