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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大利亚证据法的发展与改革

  3.佐证
  普通法规定在有些情形下,必须有另一证据作为佐证支持,方可证明案件事实的存在,但英美证据法关于佐证的规定过分复杂,技术性高,随意性强,并有误导性,且不规则。《1995年证据法》对此进行了重大改革。第164条“佐证要件的废除”规定:(1)当事人依赖的证据没有以佐证补强之必要。(2)第(1)款之规定不影响要求对伪证或类似有关犯罪补强佐证之法律规则的效力。(3)即使法律规则或诉讼规则有相反规定,但根据本法其他条款之规定,如果有陪审团的话,则法官没有必要:(a)警告陪审团,基于未以佐证补强的证据进行判断存有危险,或者作出同样或者有类似作用的警告;或者(b)就不补强佐证作出指令。
  4.废除了民事审判中不得采纳定罪判决作为证据以证明有关事实的规则。《1995年证据法》第91条规定了判决和定罪判决证据的排除。但第92条则规定了例外,可采纳和使用遗嘱检验书、遗产管理书或者法院类似的裁决作为证据,以证明某人的死亡或者死亡日期,或遗嘱的合理执行。当事人或他人已被宣判定罪之证据,但当事人已就定罪判决主张如下行动的,则在民事诉讼中,第91条规定不妨碍采纳和使用此类证据:(a)当事人已就该定罪判决提出复审或者上诉,而复审或上诉未审结的;或者(b)定罪判决被宣告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或者(c)被告被赦免罪行的。
  5.关于陈述人的雇员或代理人进行自认的可采性管制放松。该法第87条关于“有权人士进行的自认”规定:为确定某人的先前陈述是否为当事人的自认,如果法院能够合理地认定以下情形的,则承认该陈述为自认:(a)进行陈述时,陈述人有权代表该当事人就有关陈述的问题进行陈述;或者(b)进行陈述时,陈述人身为该当事人的雇员,或者有权代理该当事人,就陈述人职业范围内或者授权范围内的事项进行陈述;(c)与该当事人或者包括该当事人的其他数人具有共同故意(不论是非法共谋还是其他目的)的人所进行的陈述。
  6.扩展了当事人对所传唤的当事人所作证言提出异议的权利,改变原证据法则仅将当事人的异议权限于敌意证人的规定。该法第38条“不利的证人”规定:(1)经法院许可,传唤证人的当事人可以如同交叉询问一样,就以下事项向证人发问:(a)该证人所作不利该当事人之证据;或者(b)可以合理地推定该证人了解的事项,以及从表面看来,在主询问中该证人未向法院真诚地作证;或者(c)该证人是否在任何时候有过前后陈词的不一致。(2)根据本条之规定对证人的提问适用本法关于交叉询问之规定。(3)根据本条之规定向证人提问的当事人,经法院许可后,可以仅就证人的可信性向该证人提问等。
  7.增加庭外查看之规定。该法第53条“查看”规定: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法官可以责令进行演示、试验或者检验。查看的条件:(a)当事人有合理的机会在场;以及(b)法官,如有陪审团的话,以及陪审团在场。第54条“查看证据”规定:法院(如有陪审团时,包括陪审团)在演示、试验或检验时可以从其看见、听见或者注意中得出合理的推断。
  8.《1995年证据法》授予法院免除适用证据规则之权力。第190条“证据法则的放弃”规定:如果当事人同意,法院可以作出指令,免除适用如下一项或多项有关证据规定或规则:(a)第2.1部分第3、4、5节;或者(b)第2.2部分或第2.3部分;或者(c)第3.2至第3.8部分。并分别规定了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中,免除的有关前提条件。如民事诉讼中,法院指令免除证据规则适用的条件是:(a)证据有关事项并非当事人真正的争议;或者(b)适用有关规定将导致或者涉及不必要的费用或迟延。
  
  
【注释】  《证据之中期报告》,ALRC 26第1卷第94-212段部分和第2卷附录C的详细描述。

《证据之中期报告》,ALRC 26第1卷第236-508段和附录C。

澳大利亚法律改革委员会(The Australian Law Reform Commission ––––ALRC)基于1973《澳大利亚法律改革委员会法》(the Law Reform Commission Act 1973)设立,自1975年开始运作,根据1996年《澳大利亚法律改革委员会法》(the Australian Law Reform Commission Act 1996)重组运作,旨在推进澳大利亚的法律改革。该委员会地址是:Level 10, 131 York Street, Sydney, NSW, 2000, Australia.可通过如下电子邮箱与之联系:info@alrc.gov.au。

澳大利亚证据法改革委员会以澳联邦司法部长Peter Drew Durack为牵头人,设置了一整套机构,包括主席、执行委员、委员。下设各种事务机构,包括立法起草人(Stephen Mason律师负责)、法律改革官员、主要行政官员、委员会顾问、监管专员、特别助理等。

指高等法院(the High Court)、联邦法院(the Federal Court)和家事法院(the Family Court)。

指澳大利亚首都地区、诺福克(Norfolk)岛、圣诞(Christmas)岛和可可(柯西林Cocos/Keeling)岛的最高法院(the Supreme Court)和简易法庭(Court of Petty Sessio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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