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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社会的挑战:英国民事诉讼中现代科技之运用

  引进新技术进行案件管理尤其需要各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由最高法院副大法官、民事司法委员会主席(the Head of Civil Justice)理查德·斯科特(Richard Scott)勋爵牵头,密切协同司法大臣办公厅和法院行政署进行了大量的工作。[11]有二个因素表明进展不错。一是新任命了兰·麦基(lan Magee)为法院行政署负责人,兰·麦基有着信息技术管理背景,并首创了许多信息技术的运用。二是法院行政署与英国司法界目前有着密切的工作关系,在某种程度上这要归功于法院行政署信息服务部负责人兰·哈姆斯(lan Hyams),他在取得法官(信息技术的特定使用者)的信任方面作了不懈的努力,特别是他发起了“未来项目法庭”。[12]
  
  三、从律师角度看信息技术在诉讼程序中的运用
  以上主要从国家、政府、法院和法官的角度探讨信息技术在民事诉讼中的运用。那么,律师如何看待信息技术和政府、法官的热情呢?英国的律师(包括事务律师和出庭律师)事务所早于20世纪80年代末就在很多方面进行了大量技术开发,并运用诉讼支持系统。[13]20世纪90年初,许多运用过诉讼支持系统的英国律师确信,信息技术将成为法律事务以及提供法律服务之核心。
  不过,“诉讼支持”这一术语可能有些令人疑惑,主要是因为律师运用的信息技术繁多复杂。首先,最普通的诉讼支持就运用信息技术协助管理、控制律师承办客户案件有关的文书,这也是伍尔夫勋爵建议的典型的诉讼支持系统,[14]也是本部分关注之焦点。第二类诉讼支持,是运用信息技术协助制作并储存律师办案过程中的文书,形成一套案件卷宗,也可称之为律师文书管理。第三类诉讼支持,为信息技术在法庭本身的运用,包括法官亲自操作计算机、计算机辅助记录(CAT)、通过法庭监控器示证、以图片形式提出证据甚至可同步播放录像等。在运用信息技术提出证据方面,美国、澳大利亚等国比英国发展更快,但主要运用于刑事案件之中,不过却引起了轩然大波。但有趣的是,即使在刑事案件中,对缺乏有关诉讼规则而以电子方式进行诉讼和提出证据,许多出庭律师和法官持保留意见,对于滥用信息技术误导陪审团和法官也心存疑虑。在1990年召开的一次诉讼支持技术研讨会上,格里弗斯(Griffiths)法官表达了此种疑虑。[15]
  从诉讼支持技术的一般意义即文书管理而言,美国自20世纪60年代最先在诉讼程序中引进信息技术,并迅速发展,但英格兰和威尔士的诉讼支持技术发展并不快,甚至到20世纪90年代下半期还处于起步阶段。这并不是说英国不存在熟练的信息技术使用者和先进技术提供商,相反,其它国家拥有的技术英国不但都有,而且可能更先进,但问题是,这些现代科技并没有得到普及,特别是在司法实践的运用相对更少,因此,可以说英国运用信息技术的深度可以而广度不够。
  进一步分析信息技术的运用可以发现,诉讼支持技术的主要功能是使诉讼的各项准备工作自动化,律师办公台面上没有堆积如山的文件,不用花很长时间复印资料,繁琐的日常工作能够井井有条地进行。搜索、获取文件、交互参考、注释都可以使用信息技术,律师可以更加迅速地查找有关法规、判例和资料。有些人嘲笑诉讼支持技术只是解决工作绲乱问题,这话其实也不假。但要知道,解决工作绲乱也就是提高了诉讼效率。而上述优越性是否能够降低诉讼成本,促进诉讼效率,尚没有实证数据。但一般认为,由于信息技术的运用,律师能够在既定的时间、在相同收费的前提下为客户提供相对更多、更全面、质量更高的服务。在诸如建筑纠纷、计算机纠纷、专利案件等涉及复杂技术的案件中,运用现代科技的优越性特别明显。在这些案件中,如一方当事人拥有的文件他方不易得知,则明显比对方当事人享有战略优势。但律师投资诉讼支持技术也还有其它考虑,比如通过更有效率地处理文件而控制争端解决成本,与已运用或可能运用信息技术的对方律师保持对等。
  在过去的十多年里,诉讼支持技术的运用方式主要包括如下情形:一是将某一案件的全部相关文件编制计算机索引,在数据库中,每个文件都有“主观特征”或者“客观特征”,主观特征比如文件日期、作者、接受人,客观特征如某案件是否不由一般法律所调整,是否不利于当事人,是否提出了某个特定的法律问题。一旦确定以后,系统将对所有的文件进行分类,比如按日期或按作者姓名分类。二是使用文件图像处理技术,对文件进行扫描,可以处理未打印的文件,如绘画、手写文件、文件角注、日期、印签等。扫描图像的系统使用者在图像文件中不能搜索单个文字,即不是可读的文本文件,只能在计算机屏幕上看到这些图像。这一技术是一项重要的补充性技术。三是建设信息获取系统,包括论文全文,而不仅局限于索引,律师能够快速而简易地搜索文件全文中的任何字符(如个人姓名或公司名称、地点、象“保证”、“延迟”之类的术语等),也可以搜索词组(比如由特定个人姓名组成的公司名称等)。
  长期使用诉讼支持技术的人已发现,诉讼支持技术的真正优越性,是将上述三种技术和以超文本为基础的管理系统结合起来使用,就承办案件的具体特点而选择一种或多种技术,以协助律师对疑问作出决定。一般认为,选择的技术应适用于所有的法律文件,但这是不可行也不恰当的,它可能会矫枉过正,也可能会错过对重要文件的全面分析。所以,应根据文件本身相对的重要性进行技术选择,依据文件可能的影响进行分类,并随案件进程而有所变化。目前英国最普遍的诉讼支持技术组合也许当推包含图像索引的技术,既有显著作用,也费用不高。
  对于当事人而言,诉讼支持技术的发展则提出了一个挑战性的问题,即他们所选择的律师是否恰当,随之也出现了选择律师是否有适当的诉讼支持技术和信息技术运用技能的标准。假设在将来进行诉讼时,所有诉讼当事人都在诉讼支持系统中保存或下载文件,则选择律师事务所的重要标准,就要看律师事务所是否能够相对有效率地利用这些系统的数据?律师是否受过充分的现代科技培训?是否有运用诉讼支持系统的实践经验?律师事务所有没有一流的诉讼支持技术人员?律师是否使用过主题搜索、电子邮件等信息技术?是否可以就多媒体文件管理系统提出积极的建议?是否理解诉讼支持系统提出的复杂法律问题,比如证据的采纳、证据的真实性等问题?当然,对于当事人而言,目前的问题就是,他们的律师是否已在信息技术方面进行了充分的投入,以适应将来技术发展之形势。在二十一世纪初,虽然大规模运用信息技术不太现实,但不运用信息技术进行诉讼则更是不可想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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