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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社会的挑战:英国民事诉讼中现代科技之运用

  伍尔夫勋爵为民事诉讼构想了一个激进的全新前景。他倡导,应尽可能避免民事诉讼;民事诉讼应少一些对抗,多几分合作;不过于繁琐;诉讼周期更短;诉讼成本更低;诉讼结果更可预测以及更加实事求是。他建议,当事人(在经济上)应该处于更加平等的地位;司法和行政应有更清晰的划分;民事司法制度应进一步适应诉讼当事人的需要。
  伍尔夫勋爵建议民事司法制度改革的第一阶段已于1999年4月26日启动,即司法大臣于1998年12月10日签署的新《民事诉讼规则》[9]正式实施。
  在民事司法程序中运用全新且不断改进的信息技术,正是伍尔夫勋爵改革的中心环节之一,信息技术的运用可谓英国民事司法改革进程之关键。伍尔夫勋爵在《接近司法》中期报告和正式报告中,提出了大量有关信息技术运用的建议[10],最基本的就是建议引进“案件管理系统”。
  英国目前至少有五种所谓的案件管理系统:1.管理信息系统(management information systems),该系统协助(政治家、政府官员、法官和其它人)监控法院的运作(与彼特·密德莱顿勋爵的建议一致);2.案件行政系统(case administration systems),该系统支持法院大量办公室和行政工作的管理;3.司法案件管理系统(judicial case management),该系统包括由法官直接使用的案件追踪、案件计划、电视电话会议以及诉讼文书管理;4.司法案件管理支持系统(judicial case management support systems),该系统由法院工作人员使用,对进行案件管理的法官予以支持;5.非司法案件管理系统(non-judicial management),该系统协助法院人员办理通过非司法方式处理的案件。
  伍尔夫勋爵建议的案件管理系统包括两种。一是“快捷审理制”(适用于诉讼金额不超过5000英镑的小额诉讼案件),强调法院要以有效率、可信赖、有效果的方式监控和管理所有这类案件按确定的日程表审理,审理这类案件需要一流的案件行政系统。二是伍尔夫勋爵建议全新前景的核心部分,规定于新《民事诉讼规则》第29章,法院在采用“多轨审理制(multi-track)”管理和审理案件中更加积极主动,法官职权更加强化,非常激进,从广义上讲适用于诉讼金额超过5000英镑的案件。审理这类案件,法官可以直接使用各种案件管理系统,尤其最需要司法案件管理系统。信息技术对于“快捷审理制”特别重要,因为即使没有定期咨询或者无需法官本人亲自使用,系统也必须能够运作。未到最后的诉讼期限,“快捷审理制”必须要自动采取诸如诉讼期间预警等行动。法院人员定期进入数据库,利用系统监控案件的进程,并采取行动。在“多轨审理制”下,要有效管理案件,法官必须亲自进入系统,审理案件。这是一个非常激进的全新起点,是伍尔夫勋爵报告中值得特别注意的地方。一般认为,“快速审理制”技术将先于整个司法技术更易实现,事实上,“快速审理制”相对于“多轨审理制”而言是否就一定更易实现,还是值得怀疑的。但无论如何,整个司法技术不可能作为一个坚如磐石的系统出现,而将在今后的漫长岁月里,分阶段循序渐进地实现,两种新系统在1999年4月之前都不可能完成,中期系统则即将运行。那么,“快速审理制”是否不依赖于信息技术就能够工作,支持案件管理呢?法院行政署(Court Service)认为,法院可以投入充足的人力去做这项工作,估计要增加60个管理人员,直到技术过关并能运行。尽管这似乎过于劳民伤财,但比坐等信息技术还是要好些。法官不是一开始就有先进的案件管理系统帮助其进行管理,对“多轨审理制”而言也是一样,不过这是可以解决的。但众所周知,部分法官根本未使用信息技术,因此,以信息技术为基础的制度至少也应该和以书面文件为基础的制度并存。
  伍尔夫勋爵在《接近司法》调查报告中推荐了四大类司法案件管理系统:1.案件追踪系统(case trcaking systems),该系统制作日常通知、案件进展报告、未完成任务列表,并向有责任采取进一步行动的人发送通知,可以自始至终地支持法官对承办的案件进行监督和管理;2.案件计划系统(case planning systems),这是一种简单的项目管理软件,可使法官对承办的案件生成计划或图表,描述时间进度、主要事件及活动;3.电视电话会议(telephone and video conferencing),是因各种原因无法正式开庭的情形下,法官进行诉讼程序、与当事人保持联系的重要工具;4.文件获取系统(document retrieval systems),该系统允许法官获取所承办案件有关的各种文件:比如包括整个案件的经过、原告的起诉状和被告的答辩状、宣誓陈述书、法院的命令等各种诉讼文书,也可以从其它信息源获取图像或搜索全文。注意,司法案件管理系统并不单一的系统,它包括各种各样的案件管理系统,因此,迫切需要在全国建立统一的法院信息系统,以支持所有案件管理系统的运用。因此,案件管理系统对于法官而言,它不是单一而孤立的运用,相反法官可利用司法案件管理支持系统和非司法案件管理系统,浏览各种信息,处理一切法院事务。故未来英国法院信息制度应为单一的系统,法官只是众多有着特定要求的使用者之一。短期内英国法官最急需的是案件追踪系统。伍尔夫勋爵改革方案还提出,必需设立电子案卷系统。电子案卷传输迅速,成本较低。只要法院人员在一审程序中建立了电子案卷,记录了每个特定案件的信息,有关的全部文件都将附在案卷中,可以随时准确、完全获得这些电子案卷的最新资料,如果对于进入案卷实行控制的话,则只有获得授权的人才能使用。
  未来的法院必定是现代化的法院,法院系统必定是高度自动化的技术,案件管理将自始至终地使用非常自动化的现代科技。现在还只迈出了前进的第一步,司法人员在作出司法裁决和进行管理决策时才进入管理系统。注意,并非所有的法官都愿意或者能够使用新系统,故一般认为,在今后的许多年里,司法案件管理应同时采用信息技术为基础的系统与书面文件为基础的制度并行的方针,以兼顾不使用信息技术的人。是否要为所有(至少是绝大多数)法官确定直接使用案件管理系统的目标期限,目前还没有作出定论。有一点特别令人鼓舞,英国政府似乎愿意向希望使用信息技术的法官提供设备并进行培训。因此,从更一般意义上而言,伍尔夫勋爵强调,必须要有一个法官信息技术培训的系统计划,还要有充分的技术支持。另外,信息技术在司法程序中的运用也并不完全取决于法官,法院工作人员也必须能够使用案件管理系统。
  民事司法改革旨在促使民事司法制度简便、统一、合理、经济,这也是开发法院信息系统的目标,利用这些系统进行工作和司法改革的内在精神是一致的。为实现这一目的,现阶段所有法院应开发一致、兼容的基础数据库,所有司法机构成员皆能使用。当然不同法院和专门法院对数据库的要求不尽相同,但在统一的系统中应有明显的共同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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