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界定法社会学领域的三个标尺以及理论研究的新路径

界定法社会学领域的三个标尺以及理论研究的新路径


季卫东


【全文】
  法社会学究竟是一门什么样的专业科目?对这个问题的回答可以因人而异,你可以在各种教科书和专著里找到许多不同的定义。那么,在这里是不是就完全没有客观的划分标准、稳固的概念界说呢?回答当然是:非也。现在中国政法大学有些青年朋友对该领域深感兴趣,校刊也准备组织一次专题讨论并向我约稿,就此机会,让我们一起来验明法社会学研究的“正身(identity)”,找出大家都能接受的学科定义来。
  我曾经在日本的学术圈内为厘定法社会学的疆域提议过这样的“约法三章”:(1)[法社会学的方法]在法律中观察和理解社会,在社会中解释法律;(2)[法社会学的价值]实定法学以个体主义(人格)为基础,法社会学以群体主义(关系)为基础;(3)[法社会学的主题]研究的内容聚焦于正式法与非正式法的相互作用。这是我为自己的专业活动所进行的定位,也是法社会学科目的认同性标帜的一个最基本的理解。下面我就以这三个方面作为线索和尺度,对法社会学的形成、发展以及现状进行简单的描述和分析,并试图对理论创新的前景作出粗线条的勾勒。
  
  一
  
  一般认为:法社会学研究的雏形,可以在十八世纪孟德斯鸠(Montesquieu, 1689-1755)的比较法学论述中找到。他的不朽名著《论法的精神》的一个重要特征是,通过古今东西方各种规章制度的考察,揭示法律秩序与地理环境、生活方式、风俗习惯、宗教文化、经济日用之间的关系――概括地说,也就是法律与社会之间的关系。
  进入十九世纪之后,越来越多的法学家和社会思想家开始关注行动规范与外部环境的相互影响。例如英国历史法学家梅因(Henry J. S. Maine, 1822-1888),通过法律与审判来观察社会的发展,提出了“从身份到契约”这一著名的制度进化论命题。以萨维尼(Friedrich K. von Savigny, 1779-1861)为首的德国历史法学派,通过民族的共同确信以及文化传统来解释法律现象,认为行动规范是从民族精神中生长出来的,首先作为风俗习惯而存在,逐步由职业法律家提炼加工到普通人难以企及的高深程度。在中国家喻户晓的马克思(Karl Marx, 1818-1883) 和恩格斯(Friedrich Engels, 1820-1895),特别强调国家和法律的形成、发展、消亡与经济关系以及阶级斗争之间的关系,提出了典型的社会纠纷模式,从此发展出法社会学的一支重要流派。法国学者狄骥(Leon Duguit, 1859-1928)则相反,把社会团结作为法律的源头活水,从定纷止争、维护社会团结的地位的角度来理解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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