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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者延伸责任”立法研究

  欧盟将“生产者延伸责任”定义为生产者必须负责产品使用完毕后的回收、再生或弃置责任;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的定义是,产品生产者的责任延伸至产品消费后的阶段,包括将废弃物回收消除处理责任由地方政府转移至生产者,并鼓励生产者将环境因素纳入产品设计。 可见,欧盟与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的定义差异在于对“延伸”的不同解释,欧盟将生产者的责任向下游延伸,只强调生产者对产品废物的回收、再生或弃置责任,而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则对生产者的责任向上游和下游都进行了延伸,还要求生产者采用有利于产品废物回收、再生的材料和工艺。但是,二者的差异只是形式上的,欧盟最近通过的《关于限制电子机电产品中使用有害物质的指令提案》集中反映了生产者的下游责任,其对生产者延伸责任的定义也源于此,但是欧盟还有《关于废弃电子机电产品处理的指令提案》配合《关于限制电子机电产品中使用有害物质的指令提案》的实施。即使在产品生产环节不为生产者设立相应义务,为了履行回收、再生和处置产品废物的责任,生产者必然会自动选择环境友好的原材料、改进生产工艺。所以,就整个固体废物管理制度而言,欧盟和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关于生产者延伸责任的定义并没有实质不同。美国学术界和联邦政府的政策导向是采用“产品延伸责任(extended product responsibility)”的概念,并认为它来源于“生产者延伸责任(extended producer responsibility)”, 其基本理念是将产品废物管理的责任,以“产品”为中心转移到原材料的选择、产品制造、使用和产品废物的回收、再生、处置的全过程。 对于责任主体,则由原材料供应者、产品设计者、生产者、分销商、零售者、消费者回收者、再生者和处置者以及政府共同组成。 所以,美国的产品延伸责任(extended product responsibility),实质上是产品链条的参与者分担的责任。但是,将产品废物管理的措施渗透到产品链的所有环节,则与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大致相同。尽管“生产者延伸责任”有很多细微的差异,但其实质是一样,即使生产者负担消除其产品环境影响的义务。
  因此,“生产者延伸责任”可以概括为:产品生产者以回收再生处置产品使用后的废物为目标而承担的各种形式的法律义务。
  二 “生产者延伸责任”的要素
  “生产者延伸责任”作为一项环境法律制度,同其他法律关系一样,由主体、内容和权利义务关系之向的对象,对于“生产者延伸责任”制度,包括下列必要组成部分,即在哪些产品领域实施“生产者延伸责任”、由哪些主体承担承担这种延伸和履行这些责任的具体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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