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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义之神为何蒙住双眼?——也谈佘祥林”杀妻“案

正义之神为何蒙住双眼?——也谈佘祥林”杀妻“案


高亚雷


【关键词】正义之神 证据概念 证明模式 证明标准
【全文】
  正义之神为何蒙住双眼?其诉讼文化蕴义是深刻而丰富的,笔者计划以系列网文探索。这是第一篇。根据中国证据法网BBS——法学茶室www.evidencelaw.net/bbs证据理论版上的笔者的帖子整理。欢迎批评指正。
  
  中国的包青天,大堂上必然高悬“明镜高悬”。“明镜高悬”,“明察秋毫”,千百年来,令中国老百姓们梦寐以求。然而,现实中却不时冒出杜陪武‘杀妻’奇案,聂树斌“杀人”奇案。现在,又出现了佘祥林‘杀妻’奇案。
  现实令人们不得不反思:从“明镜高悬”,“明察秋毫”,到“客观真实”的司法,为什么总是“奇案”不断?
  当然,“明镜高悬”,“明察秋毫”,“客观真实”,是对公安司法人员的基本要求,是绝对正确的。,“明镜高悬”,“明察秋毫”,“客观真实”,作为对公安司法人员的内心约束,也是绝对不能放松的。但是,现实一再告诉我们:单靠“明镜高悬”,“明察秋毫”,“客观真实”,作为对公安司法人员的内心约束,是远远不够的。如果我们把实现正义的全部希望寄托于公安司法人员的“客观公正”,是不行的。
  当我们把视线从包青天堂上的“明镜高悬”收回时,自然就要关注西方的正义之神。这是一种截然不同的诉讼文化。与中国的“明镜高悬”,“明察秋毫”完全不同,西方的正义之神等于是个瞎子——被一块黑布结结实实地蒙住了双眼。显然,人们根本不可能指望正义之神“明镜高悬”,“明察秋毫”。要让正义之神摆平正义的天平,唯一的方法就是:让他能够听到各方面的声音;尤其是被冤屈者的声音。
  正义只能够以听的见的方式实现。
  回到佘祥林‘杀妻’案,我们不能不感觉到一种深沉的悲哀与无奈。
  一问题的表象与实质
  1问题的表象:公安司法人员没有做到“客观公正”。出现错案的关键,是尸源认定错误。尸源认定错误的表层现象是:公安司法人员没有做到“客观公正”,仅仅凭张在玉父母对无名女尸的辨认,就断定死者是张在玉。首先,那是一具高度腐败的尸体,辨认的难度很大。其次,张在玉夫妻感情不好,女儿的失踪,使张在玉父母本来就怨恨佘祥林。再次,世界上最痛爱儿女的,莫过于其生身父母。只要女儿有一点被佘祥林杀害的可能,张在玉父母都都绝对不会放过佘祥林,“宁可信其有,不可信其无”。第三,由于农村的传统观念,女儿跑了是一件非常不光彩的事情,张在玉父母必然要一口咬定张在玉被杀害了,无名女尸就是张在玉。第四:如果认定张在玉被佘祥林杀害,多少可以索要些经济赔偿。所以,张在玉父母对无名女尸的辨认,断定死者是张在玉,是人之常情。
  问题是:我们反复要求,寄托重望的公安司法人员为什么没有做到“客观公正”?当时,由于无名女尸的衣着与张在玉不同,就提出了疑窦。但是,没有进一步的鉴定。无名女尸的发现时间是1994年4月。当时,在那个县估计还不能做DNA鉴定,但是我国大城市DNA鉴定已经比较成熟了,完全可以搞DNA鉴定。毕竟是人命案啊。然而,没有。连血型鉴定也没有搞,在县公安局,搞血型鉴定还是比较容易的。就凭对无名女尸的辨认,截然断定死者就是张在玉。 为什么?这里有多少利益驱动在里面?破了案,不仅解除了责任,还可以立功受奖。社会对公安司法的压力也消除了。在这样复杂的利益驱动是机制下,仅凭公安司法人员内心“明镜高悬”,“明察秋毫”的信念,要做到“客观公正”,是何其的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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