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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出让之后政府能否撤销建设用地审批?

土地出让之后政府能否撤销建设用地审批?


石亚西


【关键词】建设用地审批,行政许可,撤销
【全文】
  土地出让之后政府能否撤销建设用地审批?
  一、案例简介
  2002年,某市国土局经市政府审批同意,将一宗土地出让给工行某市支行,两者签有《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2005年,市国土局因欲增加国家收益而拟解除合同(然后将土地用于拍卖),于是向市政府请示,请求市政府依据《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撤销相应的用地审批,理由是当时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时,市国土局存在一些失职行为。市政府依其所请,径直作出撤销用地审批的批复,市国土局遂据此解除土地出让合同。
  问题: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签订生效后,政府能否依据《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撤销建设用地审批?
  二、撤销建设用地审批适用《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的法律辨析
  《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规定:若存在⑴行政机关或其工作人员有滥用职权、违反法定程序等失职行为,或者⑵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许可”;依第一种情况撤销行政许可,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赔偿,依第二种情况撤销行政许可,被许可人的利益不受保护。
  将《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适用于建设用地审批,给人直观的感觉是:我国的出让土地使用权将处于极不稳定的状态中,因为政府要找一点自己的失职行为,实在是太轻而易举了。虽然说政府应依法给予赔偿,但出让土地使用权作为一种用益物权已失去物权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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