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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科学性

  反之,口头侮辱、小偷、小摸等虽然也犯法违禁,不仅危害轻,而且还可以挽救、补偿、恢复被害人的权益,这就不是非动用刑罚不可的了。行政处罚、纪律处分等即为此而设。
  五、犯罪对策的适应性要求处理违法犯罪的方式方法多种多样
  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原理告诉人们,用不同质的方法解决不同质的矛盾。这是自然辩证法的一条共同原则,在治理社会治安上也应当如是做。
  中国政法机关和广大人民群众在同违法犯罪现象作斗争的长期实践中认识到,违法犯罪这种社会现象的复杂性,集中反映在它的成因上。任何一件违法犯罪现象的发生,都不是任何单一原因造成的,起码都有主、客观两个方面的原因,即社会原因和个体原因,只有其中任何一个方面的原因是构不成任何犯罪的。中国刑法中有条重要原则就是危害社会的客观结果必须同行为人的主观罪过相统一;或者只看结果或者只看罪过,都是认定犯罪上的片面观点,前者是“客观归罪”,后者是“主观归罪”,都是我国刑法所不可取的。
  正是对违法犯罪现象成因是“综合症”真理性的认识,我国政府才确立了社会治安必须“综合治理”的方针,也就是说:“综合症必须综合治理”。但对其“综合性”应有个辩证的全面认识。这里包括有:
  1.治理主体上的综合,党政军群各种政府机关和社会组织、部队、学校、人民团体和群众组织,各条战线,各种企事业单位,直到广大人民群众,都应当行动起来参与治理。
  2.犯罪手段的多样性决定了治理对策上的综合性,按照我国综合治理社会治安的战略方针,应当同时采取政治的、经济的、行政的、法律的、文化宣传和思想教育等措施,治理各种形式的违法犯罪问题。
  3.基于违法犯罪形态上的不同特点,对于治理客体和对象上也应该是综合的,不仅要治理已然的违法犯罪行为,同时也要治理潜在违法行为、不道德行为和虞犯行为,以防患于未然,使社会免遭违法犯罪行为的危害。
  4.违法犯罪行为的情节各有不同,我们在治理方针和措施上也应当是综合的。依法惩办犯罪,追究行为人的民事责任,给予行政处罚或纪律处分,施以道德谴责、言词训戒或谈心规劝,有针对性地、恰如其分地处理他们之间的问题,使之口服心服,改过从善。
  5.违法犯罪现象的发生都有一个过程,一经发现应及时处置,力戒坐等其成,养痈为患。根据中国共产党十五大确定的“打防结合,预防为主”的方针,应当实行“事前预防、事中抢救和事后惩戒”相结合的综合防范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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