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三,通过审计、银行和会计监督以发现公务员的经济财务问题,及时进行财务和帐目的核查。发现问题,及时制止。
其四,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政协委员对行政、司法、执法部门等的工作检查或财务、物价大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转有关部门查处。
其五,公安、司法、检察和法院在其专业工作中提出的专业建议,有关部门应随时核查纠正或作出适当处理。
其六,通过社会调查和社会治安的综合治理,发现带黑社会性质的非法组织对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渗透、腐蚀和控制,及时查处,决不让其泛滥蔓延。
其七,通过互联网络的新技术发现电脑和洗钱犯罪,及时侦破,坚决打击,以免铸成大祸。
其八,通过人民群众来信来访,以发现公务员违法乱纪,腐化堕落的行为,随时交有关单位查处。
三、事后惩戒
(一)公务员贪污、贿赂案件,一经查证落实,都应依《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进行公开审判,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分别予以严惩。对于那些大案、要案或有影响的典型案件,还要通过新闻媒介将其犯罪过程与危害公诸报端,晓谕全民,以儆效尤!比如对原中共北京市委书记陈希同以涉嫌贪污、渎职犯罪,人民检察院已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进行公开审判,以儆戒那些贪官污吏。
(二)公务人员的升迁与调换,法律监督机关、人民检察院和监察部门,有权对财务不清的官员行使一票否决权,使其不得升迁或者调到另一个地方或单位继续做官。
(三)公务员离职,或离、退休时,上级主管部门应根据其出任公务员时申报的财产清单和任职期间的收入情况,清查其“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情节严重的“开除党籍”,可“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财产的差额部分予以追缴”,其“在境外的存款,应当依照国家规定申报。数额较大、隐瞒不报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等。这种离任审计制度严格执行的单位都收到了良好的政治、经济效果,使离任者“走的清楚”,上任者“接的明白”,同时还可以警戒那些在任者。
(四)在审计核查升迁、调换或离任公务人员财务、财产的过程中,还可能发现其他有关公务人员的财务问题,甚或有组织犯罪的问题。对此都必须一查到底,挖出后台,把那些被腐蚀或被腐化的机关、团体或单位,从带黑社会性质的犯罪组织魔爪下解放出来,恢复其原有的生机。
上述事前预防、事中制止和事后惩戒,这既是对公务人员的严格管理,又是对公务人员的爱护和教育,使他们恪尽职守,忠诚无私地为人民服务;把党内监督、法律监督、群众监督与舆论监督有机地结合起来,形成一个立体的监督网络,以防止公务员滥用权力,法网恢恢,疏而不漏,严惩那些知法犯法、贪赃枉法的公务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