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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贿赂犯罪的预防和控制

  根据这一方针,对于贪污、贿赂犯罪必须采取“防、救、戒”的全面措施。即“一曰防,二曰救,三曰戒。先其未然谓之防,发而止之谓之救,行而责之谓之戒。防为上,救次之,戒为下。” 意思是说为防止事故(其中包括犯罪)发生,必须全面防范。第一种办法是事前预防;第二种办法是及时制止其危害的扩大;第三种办法是事后惩戒,以警戒其再犯。这都是防范措施,只是说在犯罪未发生之前的预防措施,是最积极的防备,诚为上策;防有未备犯罪业经发生,就应及时制止,以控制其危害的发生或扩大,这是比较好的应急对策;制止而未能奏效犯罪已经发生了,那就要依法惩办,以儆效尤,使行为人不敢再犯和使他人受到威慑不敢效仿冒犯,虽说是下策,但也有防范之意。只有这样系统防范措施同时并举,既符合中国共产党第十五次全国代表大会所确立的“打防结合,预防为主”创造良好社会治安环境的战略方针,又能收到全面防范的治理效果。
  朱镕基总理在国务院第一次全体会议上就主持通过了《国务院工作规则》,并要求国务院领导成员:一要牢记自己是人民的公仆,二要恪尽职守,三要从严治政,四要清正廉洁,五要刻苦工作。先正己,然后才能正人;领导率先垂范,部门和地方官员就应随之响应。
  针对我国当前公务员贪污、贿赂犯罪所具有的三大特点,国家在“确保经济增长速度、降低物价涨幅和人民币汇率稳定”的前提下,加大经济体制改革力度,全面推进国有企业改革、金融体制改革和政府机构改革。要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转变政府职能,实现政企分开,把企业经营管理的权力切实交给企业;建立办事高效、运转协调、行为规范的行政管理体制;将综合经济部门改组为宏观调控部门,加强执法监督。这样就切断了政府机关同经济部门之间的直接经济联系,堵塞了权钱交易的渠道,培植廉政机制。某些政府人员既想做官,又想发财的美梦,就难于施其伎了。正如马克思所指出的“违法行为通常是由不以立法者意志为转移的经济因素造成的” 。以其经济因素造成经济犯罪之道,还治于经济犯罪之本身,才是控制和遏制经济犯罪的根本措施和途径。这就是发展生产,理顺各种经济关系,从政者恪尽职守,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废除政府机关办企业;禁止公务人员兼职经商,违者在严刑惩处的同时,加大经济制裁,科处罚金或没收财产,使其倾家荡产,失去在犯贪污、贿赂罪上的政治、经济手段。正如前文所说,事后惩治,毕竟只是同经济犯罪做斗争的下策,上策是防范于未然,即可以使国家公共财产免受经济损失,又可以挽救那些并非不可挽救的分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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