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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贿赂犯罪的预防和控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现在仍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并正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各种经济成分并存,培植竞争机制,这对于加速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是绝对必要和有利的。但也正因为如此,经济关系纵横交错,经济矛盾日益复杂,这些矛盾处理不好或不及时,就会引发各种经济犯罪,其中特别是国家机关公务人员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等犯罪相当严重。这类犯罪不仅给国家造成了极大的经济损失,而且腐蚀了干部队伍,败坏了人民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声誉和威信。因此,我们国家对此十分重视,不仅在各级检察机关设立了反贪局,专门负责这类案件的侦查起诉工作,而且在1997年3月14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上通过了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修正案,将1979年刑法“侵犯财产罪”一章中惩治贪污罪和渎职罪一章中惩治贿赂犯罪两个专条独立出来,在1997年刑法中设立“贪污贿赂”专章,扩充为15条,不止涵盖面广了,而且提高了它的可操作性,为进一步加强严惩贪污、贿赂犯罪的力度,设置了详备的法律根据和惩治条款。
  我国当前存在的贪污、贿赂犯罪都有哪些特点呢?据调查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其一是以“权”犯罪。犯罪分子以其手中掌握的国家权力,“卖官”、“买官”,上下勾结,攫取不义之财;同时还从中斡旋、中饱私囊;
  其二是以“钱”犯罪。犯罪分子在商潮中暴发致富,腰缠万贯,利用其经济上的优势,互相勾结,“买通”国家工作人员,走私、贩运紧俏、贵重物品,偷、逃、骗税,大发不义之财;
  其三是利用最后的时机大捞一把,为自己离、退休后,或为其子女建设安乐窝,他们往往在其离、退休前夕,贪赃枉法,收受贿赂。
  正如孔老夫子所言:“君子有三戒:少之时,血气未定,戒之在色;及其壮也,血气方刚,戒之在斗;及其老也,血气既衰,戒之在得” 。其注解说:得者,“难免有贪得无厌的心思,戒的就在贪得”。看来这是历史的规律,值得注意。当前官场中有所谓“有权在手,过期作废”,生动的反映出某些贪官污吏的心声。
  既然我们掌握了贪污、贿赂犯罪的某些特点和规律,我们就可以制定出有针对性地防治贪污、贿赂犯罪的对策。
  中国共产党第十五次全国代表大会的政治报告指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是我国新时期的奋斗目标。但在目前,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经济关系的调整,经济和社会生活中的各种矛盾,出现了不少新情况和新变化,其中一些涉及群众切身利益比较突出。政府官员中的上述贪污、贿赂问题,就是关乎群众切身利益的矛盾之一,群众对之深恶痛绝。为解决这些有碍社会治安的重大社会问题,党和国家确立了“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打防结合,预防为主,加强教育与管理,落实责任制,创造良好的社会治安” 的战略方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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