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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刑法三大原则溯源

  至于说“罪刑相适应原则”,同样在我国历史上也早有论述。孔子(前551—前479)讲:“刑罚不中,则民无所措手足。”(《论语•子路》)这是讲用刑不能得中(相适应),使人恐怕触犯刑律,老百姓连手脚都不知往哪里放了。其弟子在《礼记•大传》中进而阐发道:“刑罚中故庶民安。”足见,罪刑相当在治国安民中的重要作用。对此荀况(约前313—前238)进一步提出了“刑罚不怒罪”的法制思想。这里所讲“怒”字即超过的意思,就是说处刑的轻重不能超过罪行的严重程度。他在阐发刑罚不应超越罪行严重程度的理由时指出:“刑法有等,莫不称罪”。(《荀子•礼论》)“刑称罪则治,不称罪则乱”。(《荀子•正论》)这是说罪刑相对称,社会才能得到治理,罪刑不相适应,社会就会发生动乱。具体到刑罚本身,他又指出:“刑当罪则威,刑不当罪则侮”。(《荀子•君子》)说明罪刑相当,才能显示出刑罚的威力,使人不敢冒犯;处刑与罪行不相当,即畸轻畸重,就会造成人们对刑法的轻侮傲慢心理,不把它当成一回事,难免违法犯罪。汉朝初年刘邦(前256或前247—前195)制定《约法三章》:“杀人者死,伤与盗抵罪”,同样体现出罪刑相适应的精神。这不十分清楚了吗?!
  我国古人不仅是这样明白无误的著书立说,而且在司法实践中也是这样言行一致付诸实践的。比如说商鞅在面对秦孝公“太子(即以后的秦惠王)犯法,卫鞅曰:‘法之不行,自上犯之’。将法太子。太子君嗣也,不可施刑,刑其傅公子虔,黥其师公孙贾”。(《史记•商君列传》)他虽然没能做到如人民群众所希冀的那样:“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但“君嗣”也毕竟受到了刑辱。这怎么又能说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意大利刑事古典学派创始人贝卡利亚(1738—1794)在《论犯罪与刑罚》一书中首创此论”呢?
  我国建设的是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国家,它的刑法制度也必然是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刑法,而决不是亦步亦趋一味跟着西方刑法制度走的舶来品。我国新刑法所确立的这三大原则是我国四千多年法律古文化和现代法律新文化发展的必然结果,决不是国外西方法律文化的翻版或复制品我们应当尊重历史,崇高科学;决不能无视史实,以讹传讹;并借以弦扬我中华法律文化的辉煌,振兴我中华民族的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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