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通过法律实现私力救济的社会控制

  《德国民法典》第859条“占有人的自助”规定:(1)占有人可以强力防御禁止的擅自行为。(2)以禁止的擅自行为侵夺占有的动产时,占有人可以强力当场或追踪向加害人取回其物。(3)以禁止的擅自行为剥夺土地占有人的占有时,占有人可以于剥夺后立即排除加害人而回复占有。第860条规定“占有使用人的自助”,第867条规定“占有人的追诉权”。22又如《瑞士民法典》第926条、23我国台湾《民法》第960、961条。24梁慧星主持的《物权法草案建议稿》第429条规定:占有人对于侵夺或妨害其占有的行为,有权加以防御。占有物被侵夺的,如系不动产,占有人有权即时排除侵害而恢复其占有;如系动产,占有人有权就地或即时追踪向侵害人取回。在前款情形,占有人在不超过正当限度的范围内可以使用强力。25
  (三)自救行为
  少数国家法律规定了自救行为,如韩国《刑法典》第23条规定:“在依法定程序不能保全请求权的情况下,为避免其请求权不能行使或者行使发生显著困难的行为,如有相当理由,不予处罚。前项行为过当的,依其情况可减轻或者免除处罚。”26日本改正刑法假案第20条规定,“关于保全请求权是在相当时期内不能得到按法律手续所规定的救助的情况下,因无法实行请求权或实行起来显然十分困难,从而自己出来救助的行为,对照当时发生的情况,大多不构成犯罪。在自救行为超过限度时,可酌情减刑或免刑。”27但日本现行法未规定,只是学者通常视之为超法规违法阻却事由(少数学说也否认其违法阻却性),法院在判例中视具体情形支持或反对。28
  英美法不区分民法的自助与刑法的自救,凡有正当理由的私力救济皆构成合法抗辩事由。“当财物实际脱离你的控制以后,可以使用暴力夺回你的财产”,但对不动产则不允许暴力恢复原状。“为了保护自己的财产和排除妨碍,一个人可以把他使用暴力损害他人财产的行为说成是有正当理由的,即使在这类案件中,他也仍然不能作出比为了保护其合法权益所必须的更多的损害行为”。29美国《模范刑法典》第三章“违法阻却之一般原理”第302条第1款规定,“行为者相信为避免自已或他人之危害所必要而为之行为,为充足下列所定要件时,即阻却违法性:(a)由其行为所欲避免之危害必须比规定被追诉之罪之法律所欲防止之危害为大,且(b)本法或规定该罪之其他法律对于成为问题之特殊状况之处理,未作除外或抗辩之规定,且(c)排除所主张之违法阻却事由未在立法旨意明白显示时。”30香港《盗窃罪条例》第2条“盗窃罪的基本定义”、第17条“以欺骗手段取得财产”、第18条“以欺骗手段取得金钱利益”等条款均要求行为人系“不诚实地“为上述行为,即虽采取盗窃、欺骗手段但行为诚实的私力救济行为可阻却违法性。31
  自救行为类似于正当防卫,但前者是事后救济,后者是事前救济。有人认为,既然不法侵害业已经过,则应诉诸公力救济,无设置自救制度之必要。但须承认,生活中因公力救济滞后性致权利经常无法得到及时有效保护,若一概否定自救行为的阻却违法性,会在事实上肯定和放任不法行为。故权利侵害即便过去,在一定紧急情况下仍有必要认可自救行为。国家出于法的安定性考虑,可能不赞同私人以强力变更不法状态,但也不应一概否定,通过法律规定自救行为的要件和限度,更好地控制自救行为方为最佳选择。
  (四)交通事故“私了”的制度化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