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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证据?——关于证据含义的网上讨论

  下面的问题,又回到证据的属性问题上了."合法性"是不是证据的属性,我们有明显的分歧.如果把我们的论点再明确一下.我的看法,合法性不是证据的属性.在证据运用方面,确实需要一些规则,但它是证明行为的规则.你可以规定(也应当规定)禁止刑讯逼供,你也可以规定,当事人不在举证时限内举证,失去举证权利.但,一个事物对某种主张的事实的证明作用仍然是存在的.不管你承认不承认它.像伽利略说的哪样"它仍在转动着".为什么说谈"合法性"奢侈"呢?你想一想,在我们国家,法院判决驳回一个没有在举证时限内提供借条的人的诉讼请求,而当这个人拿着他的借条在大街上诉说自己的冤枉时,你认为群众更同情呢一方?也许,你认为英美法系的证据规则是科学的,但中国大多数人没有到英伦或利利坚吃过洋大米,他们并不认同你的证据规则.而按照我们这个国家的宪法,法律应该是这些不了解证据规则的人制定的.先进的科技并不代表文化的先进,因为对科技的迷信会导致人的另一种异化..所以,还不能以科技水平来衡量法律的先进水平.在这种情况下,谈合法性不是一种奢侈吗?
  
  
  
  高亚雷:以上关于证据“合法性”的讨论,感觉费劲别扭。我国证据“三性”的理论本身就很落后。
  要是用证据可采性与证明力来讨论,就简单多了。总是先解决证据可采性问题,然后才是证明力问题。
  高亚雷:1立法上的活跃不等于理论研究上的活跃。
  2根据和准绳的关系是多层次的,不是前半截是根据,后半截是准绳这么简单。
  根据要受到准绳的多层次的评价。不仅有实体法的评价,还有程序法(证据法)的评价。
  如果把"''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理解为根据客观事实就可以直接适用实体法,等于完全排斥了程序法(证据法)的存在。
  “''以事实为根据”的事实,是经过程序法(证据法)调整的事实,不是纯粹的事实。作为根据的事实,与法律——程序法(证据法)是不可分的。
  3楼上说
  你也可以规定,当事人不在举证时限内举证,失去举证权利.但但,一个事物对某种主张的事实的证明作用仍然是存在的.不管你承认不承认它.像伽利略说的哪样"它仍在转动着".
  呵呵,事实并非真理,没有伽利略的理论那样神圣。
  证据法中,一般用“红苹果”理论。
  关于“红苹果”理论,我前面已经说过,法律不承认它,它就不能对审判主体出示,就不能发挥实际的证明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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