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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证据?——关于证据含义的网上讨论

  但是,我们也不难发现,“客观真实”的证据制度,也有大量的合法但是不真实的证据。说明证据的合法性是基础性的。
  在“客观真实”的证据制度下,证据的合法性与真实性虽然有一致的方面;但是,也不是完全没有差别。几十年前,新中国就有了少量非法证据排除的规定。
  楼上说“谈证据应有合法性,也太奢侈了”,我的理解,就是“所有证明真实的,都是合法的”,反对以证据的合法性排除证据的真实性。
  呵呵,如果我们采取美国那样严厉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确实太奢侈了。但是,一定程度的非法排除,还是有必要的。
  总之,证据还是有合法性要求的,证据的合法性是独立于证据的客观性的。甚至,证据的合法性是先于证据的客观性的。“
  “我们首先需要的的是弄清是什么,然后,才能考虑保护哪一个价值的问题.”
  非法证据的根据证据法。凡是违反证据法的,都要排除,不存在考虑“保护哪一个价值的问题”,程序的正义大于个案的真实。凡是非法证据,根据证据法要排除的,不“首先需要的的是弄清是什么”,一律排除,不需要瞎费劲。
  对于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基本不存在“考虑保护哪一个价值的问题”。我前面已经说过,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的平衡,是立法者设定好的;司法者几乎无权考虑“保护哪一个价值的问题”。
  
  贾牛:1对证据学研究在哪一诉讼法中最活跃,是一个对目前形势的判断问题.也许,各人最喜欢看到的就是自己喜欢的东西.我提出“现在最活跃的是民事诉讼”,根据是,最高法院制定了民事诉讼证据规定而没有制定刑事的,至于行政诉讼规定,因其程序就是从民事诉讼中继承来的,自然有先天的依附性,而且,制定民事诉讼法的实践也在搞得热火朝天."复杂\紧迫"并不决定他活跃.有时,人们更愿意从不复杂的地方入手呢.再一个,复杂\紧迫,看怎么理解.自然非法证据排除人们提得较多,但说到复杂,我感到证明责任分配问题,民事诉讼要比刑事诉讼复杂得多."诉讼法的实质是限制公权力的滥用",那么行政法呢,显然,限制公权力滥用这个问题在证据学中,没有针对性.。
  2"''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怎么理解?未必就是分开理解。"事实和法律问题是两个不同的问题,不分开,理解怎么深入.分析是一种解决问题的好手段,它有助于我们理解的深入.在解决国际争端问题时,有形式实质问题之分,在民法中,对民事行为的成立和效力一个精辟地表述是"前者是事实问题后者是价值判断问题",诉讼法中,有根据和准绳两种不同表述,在证据学中,在证明对象的确定上,有法律能否作证明对象问题.为什么不分开理解?烟台大学的宋振武在证据学论坛上一篇证明标准和认识论的文章中,把证明标准层层剥离,用的手段就是分析.不分析,何以严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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