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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证据?——关于证据含义的网上讨论

  呵呵,证据问题本身就包括收集运用证据问题。证据与证据的收集运用是不可分割的。
  
  四贾牛网友说:
  “第四,我承认现在合法性是证据的属性这是通说。它是人们对证据定义缺乏实用性的一种反对。因为证据太不好把握了,人们对认识什么是证据失去了信心,不免寄希望于人为地用法律界定一下什么是证据。但这种努力是徒劳的。比如,认为合法性是证据属性的人,多认为证据应符合法定的形式,但一遇到电子证据等一些新的不在法律规定的证据种类之列的新形式的证据,也纷纷投降,无可奈何地认可了它的存在而允许其进入诉讼领域。哈哈,这是一个极好的证明。”
  证据的合法性不是什么“人们对认识什么是证据失去了信心,不免寄希望于人为地用法律界定一下什么是证据。”
  贾牛网友说:“比如,认为合法性是证据属性的人,多认为证据应符合法定的形式,但一遇到电子证据等一些新的不在法律规定的证据种类之列的新形式的证据,也纷纷投降,无可奈何地认可了它的存在而允许其进入诉讼领域。哈哈,这是一个极好的证明。”
  以上说法根本不能成立。
  证据制度与证据的合法性都是运动、变化和发展的。“神示证据”制度中,“神的旨意”就有合法性,就是法律规定的证据的形式,以后的证据制度都不承认它是法律规定的证据的形式。同样,鉴定结论“神示证据”制度中不是法律规定的证据的形式,在现代证据制度中是法律规定的证据的形式。一句话,证据的合法性都是运动、变化和发展的,不能因为证据的合法性都是运动、变化和发展而否认其存在。
  合法性总是运动、变化和发展的。不仅证据法、程序法如此,就是实体法也是如此。
  比如,“投机倒把”行为,以前规定属于犯罪,现在不认为是犯罪了。你不能就说“纷纷投降”了,行为的合法性“没有了”。
  法律、合法性都是社会历史现象,必须具体地历史地来看待。不能电子证据等一些新的不在(原来)法律规定的证据种类之列的新形式的证据,现在被法律承认了,有了合法性,就否定它们以前没有合法性。也不能因为它们以前没有合法性,否认现在有合法性。更不能这样一兜圈子,把“合法性”用“除法”除掉了。
  对于电子证据等一些新的不在法律规定的证据种类之列的新形式的证据,证据制度必然要作相应的调整,而不是什么“纷纷投降”。在证据制度作出相应的调整之前,司法者是不能“纷纷投降”的
  不知道注意到辛普森案件没有,那样“客观真实”的证据都排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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