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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证据?——关于证据含义的网上讨论

  考察证据制度的历史,人类历史上的第一种证据:“神示证据”,什么“客观性”?以后无论法定,自由心证的证据,还是前苏联内心确信的证据,以及我国“客观真实”的证据,都有千千万万不客观的证据。
  当然,,除了“神示证据”,证据宏观上的客观性还是有的。
  我的看法是,客观性实际上只是证据制度的一个价值取向(当然,是一个非常重要的价值取向,在一定的历史时期,甚至可能是主要的价值取向)。
  我个人的观点是:由于客观性实际上只是证据制度的一个价值取向,它实际上是证据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一定的历史时期,甚至可能是主要的组成部分。但是,不管怎样,客观性作为一个价值取向,它都只能是证据制度的组成部分,是从属于证据制度,是从属于证据“合法性”的。当然,,客观性作为价值取向的实现,总离不开对于客观事物的认识。但是,由于诉讼中对于客观事物的认识是受到证据制度制约的,客观性已经不是单纯的“客观性”,而是包含价值因素了,或者说,有某种程度的主观性了。当然,如果即使受到证据制度制约,主观仍然能够完全符合客观,那还是单纯的“客观性”。不过,这种情况一般并不多。
  贾牛网友说“最多,你只能说持有一个苹果是不是合法的(我是不是这样说过了,糊涂,忘了),但这评价的是行为而不再是事物了。”
  呵呵,这下暴露了一个极为关键的问题。
  事物事物,诉讼中,事与物是不能分开的。诉讼中,任何证据,包括物证,都是人的行为与物的复合,没有纯粹的自己跑到法庭上的裸的物证。有人说物证是“哑巴证人”。呵呵,我们发现这个“哑巴证人”经常说谎。而且我们发现这往往不是哑语翻译的错误,而是有人把根本不是证人的“哑巴证人”带到法庭上。所以,物证也需要质证。我们不仅要质疑“哑巴证人”,而且要质疑把“哑巴证人”带到法庭上的人。他们实际上是不能分开的。
  回到贾牛网友的问题,贾牛网友说“你可以说一个苹果是不是红的,但你不能说一个苹果是不是合法的。最多,你只能说持有一个苹果是不是合法的(我是不是这样说过了,糊涂,忘了),但这评价的是行为而不再是事物了。”
  呵呵,如果苹果作为证据,法庭当然要管这个苹果是不是合法的。如果不合法,就不能带到法庭上。如果你硬要在法庭上向审判人员出示,法警就会阻止你。
  
  三贾牛网友说:“第三,认为证据的属性包括合法性是混淆了证据问题和收集运用证据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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