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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证据?——关于证据含义的网上讨论

  
  贾牛:还有,我认为,证据学需要不恰恰不是“高度抽象”,而是“高度实用”,注意到没有,很多证据学(或叫证据法学)教材,在证据论中还能说点儿什么,但对于证据搜集运用审查判断问题上,就只剩下连自己也不相信的拼凑了。问问写证据学教材的人,在这些问题上是不是他们的软肋?
  
  高亚雷:一,呵呵,你所说的“证据学”就是传统的“证据学”,实际上是以技术问题为主要内容的,小龙站长已经说过了。
  所以,我说陈旧。小龙站长应当也是持这样看法的。
  现在“证据学”已经开始向“证据法学”转变。与传统的“证据学”不同,“证据法学”不是一种研究认识事物的学科,而是一种研究认识事物的法律手段的学科。
  证据学实际上是一种研究认识事物的学科,它不应受“法”至少不应过多地受“法”的影响。
  而“证据法学”则必然受“法”的影响,所以,才叫做“证据法学”。
  
  二,贾牛网友说“第二,“合法性”不是证据的属性。因为,你承认了证据的客观性,就意味着它只能用“真”、“假”来评价,而不能用“合法”、“非法”来评价,合法不合法意味着合不合一些人的胃口。但一件东西,合不合人的胃口是一回事,它存在不存在是另一回事。你可以说一个苹果是不是红的,但你不能说一个苹果是不是合法的。最多,你只能说持有一个苹果是不是合法的(我是不是这样说过了,糊涂,忘了),但这评价的是行为而不再是事物了。”
  1首先,我们所理解的证据的客观性不是你所说的那种“客观性”,我有半篇近2万字的原创论文,重点讨论证据的“客观性”“合法性”,发在北大法学文献上,你如果有兴趣,欢迎商榷。
  2证据的属性首先就是“合法性”,证据首要的问题就是“合法性”问题,就是采纳不采纳的问题。没有“合法性”的证据,不采纳的证据,什么“真”、“假”评价,都没有了。证据首先就是“合法性”评价。
  从实证的角度说,证据的属性也首先就是“合法性”,一个证据能够作为证据,首先就说明它实际上是能够被其所处的证据制度所容纳的。至于什么“客观性”,当代中国司法实践中不客观的证据也是有千千万万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解大部分都是不客观的,如果“不客观者非证据”,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解不能作为证据,你还允许不允许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关于证据的规定还要不要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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